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16:29:55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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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精神,我市日前出台《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和补贴标准。

  据悉,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园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实训、创业补助、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创业企业奖励、小额贷款贴息、先进典型表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创业推广宣传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费用。

  对于经创业指导的新办工业企业,凡当年实缴当地财政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不含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当地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50%、40%、3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对于经创业指导新办商贸服务类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当地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30%、20%、1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经创业指导的新创办企业是指经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创业指导后,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3年内的工业企业和商贸服务类企业。

  据悉,按照要求,凡已享受过同级财政部门相关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创业补贴,可按最优惠政策享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享受创业补贴的各类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本办法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创业实训补贴

  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定点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创业人员,进行不超过六个月的创业实训,按接受符合条件的实训人员数量,给予实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与奖励细览

  ■创业补助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5000元。

  □创业帮扶机构补贴

  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帮扶定点服务机构以及省级定点帮扶机构在完成省级任务指标外每帮扶一人成功创业,同时带动二人以上就业的,且稳定经营六个月以上的,给予帮扶机构1500元的补贴。市级创业帮扶定点服务机构创业帮扶指标任务及省级定点帮扶机构申请市级创业帮扶指标任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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