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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解答
一、准入政策
问:降低创业门槛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1、凡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全面开放。
2、本市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新创企业注册资金允许分期到位。对合伙从事小商小贩等个体经营的自我雇佣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
2、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
3、对创业农民初创的小企业,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额度和注册资本到位期限。
4、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6、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上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
7、经合法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以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8、个体工商户的申请注册可以在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
二、税费政策
问:新创业者可享受哪些税费政策?
答:对城乡新创业人员,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纳税,在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下,实行核定征收。对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的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新增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2年按上述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后3年按50%奖励;对农民新创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将月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对从事排灌、农产品初加工、农机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渔服务项目的企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问:对处于创业阶段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政策是什么?
答:对处于创业阶段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定征税,税负从优,征税额度一年一定,并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问: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项目有: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2、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现场调查费;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4、各级政府以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问:初创中小企业可享受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答:对符合条件且注册资金在10万元及以下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的项目如下:
1、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费、土地证书工本费;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登记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3、交通运输部门的船舶登记费、道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4、海洋渔业部门的船舶登记、变更登记费;
5、卫生部门的卫生监督费、现场监测收费;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免收的对象为:
1、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创立的中小企业;
2、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中小企业;
4、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
问:对全民创业有哪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从事营业税项目的纳税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不满5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不满100元,免征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创业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问:对随军家属创业有哪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对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问:对从事社区服务创业有哪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问:由个体工商业户升级为私营企业,暂时建帐有困难怎么办?
答:纳税人由于经营等原因,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短时间内建帐有困难的,地税部门可以先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待经营正常以后再完成规范建帐。
问:临时经营纳税人需要开具临时经营发票怎么办?
答:对刚开始经营的临时纳税人,因资金缺乏、业务量小、很难确定固定经营场所,只能先试验经营的临时经营户,地税部门将在办税服务厅开设专门的临时经营发票开具窗口,以方便临时经营纳税人。
问:纳税人因特殊情况超过法定申报期限以后才申报如何处罚?
答: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在地税部门发出限改通知书后,纳税人能在规定的限改期限内改正,且在一年内该违规属于首次的,地税部门将给予免于处罚的处理。只有在限改期限内仍不改正的才予以处罚。
问:地税部门直接举办的各类税收知识培训班,如何收取费用?
答:只要是税务部门直接组织的各类税收知识培训,不论培训时间有多长,培训资料有多贵,税务部门都将给予免费培训、免费发放,不收任何费用。
问:地税部门提供的各类纸质资料和申报表如何收取费用?
答: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办税,今后税务部门向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各类申请申办资料、各类宣传资料和各类表证单书等,一律免费提供,不收任何工本费。
问:个体工商户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如何收取费用?
答:地税部门对持有各类合法有效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到地税窗口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地税部门将免收各类工本费。
问:地税部门提供的各类办税软件是如何收费的?。
答: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事项,所使用的电子CA认证、建筑业发票自开票软件、税企沟通交流软件、以及税务部门向纳税人提供的简易会计软件等,地税部门将一律免费提供,不收任何开发费用。
问: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答:纳税人申请办理地方税减免手续的,只要各类手续齐全,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办理,除困难性减免外,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一律当场办结。
问:纳税人有政策疑问需要了解有何联系途径?
答:纳税人需要了解地方政策,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通过12366纳税客服热线解决;二是通过地税网站直接查询取得;三是通过局长接待日得到解决;四是通过联系税收管理员直接得到解决。此外,还可以通过全国首家维权协会得到解决。
问:我市支持全民创业对增值税起征点有什么规定?
答: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200元。
问:对软件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创业开办费用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奖励补贴政策
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创业补贴?
答:1、从2010年起,凡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以及残疾人员等人员,只要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均可享受1000元的创业补贴。
2、从2010年起,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实物补贴,由1000元提高到2000元。
3、从2010年起,对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户1000元的升级补贴。
4、从2010年起,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创业人员,继领取营业执照起,可继续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
5、从2010年起,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在毕业后2年内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参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6、从2010年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离职自主创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7、对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新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人一次性给予500元的岗位补贴。
8、对积极吸纳创业培训学员参加创业实训的创业实训基地,按创业成功人数给予一定标准的创业实训基地补贴。
问:大中专毕业生初始创业,有哪些财政补贴?
答: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市创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创业者1000元财政补贴。
问:如何申请初始创业补贴?
答:申请时应附:身份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有关经营6个月以上稳定创业的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等材料,经市创业指导中心调查审核,市财政、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审批,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大中专毕业生。
问:困难群体创业,有哪些实物补贴?
答: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群体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标准的一次性给予创业实物帮扶。
问:如何申请困难群体创业实物补贴?
答:就业困难群体在申请创业实物补贴应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镇江市就业困难群体认定表》、《镇江市困难群体自谋职业实物帮扶申请表》、购买生产经营性用具票据等材料,经市创业指导中心调查审核,市财政、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审批,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困难群体。
问:政府对创业培训有什么政策?
答:所有愿意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由财政承担一次培训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技)毕业生参加政府组织的创业见习(实训),每月给予300元生活费补贴。
问:如何报名参加免费创业培训?
答:持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市、辖市区创业培训中心、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部门报名,也可以直接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并参加培训。
问:企业、个体户创业带动就业有哪些奖励政策?
凡创业后持续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1名以上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政给予500元岗位补贴。
问:如何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答:企业在申请时应附: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6个月以上正常生产经营相关凭证、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的身份证、录用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等材料。经市创业指导中心调查审核,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金融扶持政策
问:支持创业的金融服务措施有哪些?
答:增加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提高人均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 20万元,并给予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吸纳对象扩大到所有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200万元,并给予50%贴息。建立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扶持风险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创新型、创业型企业的发展。积极发展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加大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力度,完善银企对接平台,通过项目推介、贷款授信、信用、知识产权抵押等方式,为新创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积极探索民间融资的有效途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创业。
问:创业者小额贷款,有哪些鼓励政策?
答: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一般为2—5万元。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至20万元。贷款利息财政全额补贴,贴息期为2年。另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问: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哪些政策?
答: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范围:
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的个体对象为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妇女、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所有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将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的企业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科技型企业以及所有小企业。
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
目前我市规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一般在2—5万元,经营项目较好的、规模较大的贷款额度可达到20万元,并由政府给予全额贴息(个人不付利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对象扩大到所有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200万元,并给予50%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机构:
全市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
从2010年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3个百分点。
创业担保贷款的办理: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调查推荐、评估小组评审、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社区(村)受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经营地点调查了解情况、审核有关证件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掌握的资料和情况,对申请借款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市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办公室。评估小组办公室每月15日前,集中对推荐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会审评估,并根据情况随机抽查、实地考察。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根据贷款人经营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申请人贷款额度。经办银行根据市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按照企业申请、评估小组评审、经办银行核贷的原则发放贷款。创业担保贷款从申请到发放,时间不超过1月。
五、其它政策
问:个体工商户在参加社会保险上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1、对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可按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中缴费有困难的,缴费基数可按省公布实施的下浮标准执行,并逐步过渡到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个体工商户为其雇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可按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
问:创办创业基地的单位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1、享受政府资金扶持兴办的各类创业基地标准厂房,可采取减免租金1-3年的办法,吸引创业者入园。
2、达到省、市级创业示范基地标准的,可享受省、市级相关的扶持政策。
3、凡加强资源整合,开辟或扩大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聚集创业的专业化市场,引导创业者进场交易,优惠出租市场摊位,免收2年市场管理费。
4、社区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出租房进行改造、再利用,打造社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引导创业者投资经营社区卫生医疗、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行业,可减免租金1-3年。
问:如何申请创业孵化基地开办资金补贴?
答:对经验收认定的市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自建和利用社会现有资源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安排本市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等人员进场创业实验的,授予“镇江市创业孵化基地”标牌,并由创业扶持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
问: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
答: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等企业申请时应附: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等企业认定凭证,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以及录用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等材料。经经办机构调查审核,报市财政、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审批,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企业和高校毕业生。
问:如何申请创业示范基地奖励?
答:凡市区开展创业示范街道(乡镇)、创业示范社区(村)、创业示范培训基地的,经验收认定合格后,由市创业扶持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问:创业企业在用地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1、农用地转用计划向创业型企业项目倾斜。在保证符合镇发〔2005〕1号文件规定引进的“大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用地的同时,对符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强、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的创业型企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2、积极扶持各类创业载体建设,对各类创业培训基地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对需市场出让土地优先安排;每年对上争取100—200亩农转用地计划,专项用于各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标准厂房和孵化基地建设。
3、实施“留用地”政策,村集体土地(包括国有农用地)依法被整建制征收后,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规划部门规划定点前提下,以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的面积为基数,可按5%左右的比例预留该村“村改居”后的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在村组织支付征收土地成本后,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支持村级组织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从事非公益性项目建设的非农建设用地以使用权入股、租赁等形式,由企业出资建设的合作方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4、在符合城镇规划前提下,对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等改为经营性用途的,对利用现有各类闲置场地、厂房、校舍楼宇等设施进行改建为创业基地的,给予支持。
问:办个体工商营业执照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个体工商户开业设立须带材料(不包含工商行政管理前置审批条件材料):
1、申请者一寸免冠彩照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房屋未取得房产证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提供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提交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以上产权证明要整本复印。如产权证上所有权人不是申请本人,提供关系证明复印件(关系证明为户口簿,如不在同一户口,请到所属辖区派出所开关系证明);
3、经营场所是租赁房屋的除了带产权证复印件外还须带租赁协议复印件:租赁协议上出租方与承租方须签字,如是单位用房还须盖单位公章。有形市场的须提交市场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租赁地址(产权证上的地址);租赁起止时间必须详细到年月日(租赁的起止时间至少一年)。(如是第三方租凭还须带房东和原租赁者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以上文件不能有任何修改或涂改;
4、如办理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残疾证;军人自谋职业证或应届本科毕业证,请带好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办理登记。
问:办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问:办合伙企业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办照应提供的材料:
⑴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1份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⑶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⑷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⑥合伙事务的执行⑦入伙和退伙⑧争议解决办法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⑩违约责任);
⑸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⑹房产证原件、复印件1份,租凭合同原件、复印件1份;
⑺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⑻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⑼名称核准通知书,在中心窗口办理;
⑽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⑾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⑿其它文件。
问: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提交那些材料?
答:办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如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也可以在设立登记时提交)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购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者相关材料。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问:办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提交那些材料?
答: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在名称核准时已提交的无须再提交)
股东为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问: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也可以在设立登记时提交)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7、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母公司同意的证明。
8、根据上述文件,核准机关无法确定拟设企业的登记管辖机关的,可以要求提交股东身份证明。
问:可以用知识产权抵押贷款吗?
答:我市2009年出台了知识产权抵押贷款有关办法,以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问:有哪些创业场地扶持政策?
答:目前,我市对政府主办和政府资助兴办的各类创业基地标准厂房,可减免租金1-3年。创办创业示范基地达到省、市级创业示范基地标准的,享受省、市级相关的扶持政策。对聚集创业的专业化市场,免收2年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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