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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京口区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一、初始创业补贴
凡2012年11月15日起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符合补贴对象的初始创业人员,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初始创业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2010年1月1日以后,在市内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成功创业6个月以上,个人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按实际缴费额的50%(先缴后补)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通过指定的经办银行发放贷款,主要解决我市城乡劳动者在创业过程中自有资金不足。目前我市规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一般在2—10万元,经营项目较好的、规模较大的贷款额度可放宽到30万元,并由政府给予全额贴息(个人不付利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对象扩大到所有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并给予50%贴息。
四、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2012年11月15日后在市区领取营业执照,毕业后三年内的大学生,稳定经营,依法纳税一年以上,且带动2人以上就业,同时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一次性给予4000元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五、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项目有: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2.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检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现场调查费;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4.各级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六、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
凡在2012年11月15日后,在市区领取营业执照创业的本市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创业升级补贴。
七、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凡市区各类新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续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新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500元的岗位补贴。
八、“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三新”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应届大学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大学生个人1000元补贴。
九、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对本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十、项目无偿资助
1.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对象为以本人名义在大学生创业示范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在镇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且创办的实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国家规定在示范区办理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二)正常运转6个月以上;
(三)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四)企业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六)具有带动性、渗透性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方向性技术及高附加值。如节能减耗项目,科技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七)该项目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大学生担任,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1%。
在镇普通高校在校生提出项目无偿资助申请,其创业项目必须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经历。
对参加大学生创业园管委会组织的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并在示范区落地转化的项目,可按本办法规定给予无偿资助。
2.已获得市、区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动漫业发展等方面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在校生或毕业生,不重复享受项目无偿资助。同一企业仅限申报一个无偿资助项目。
3.项目无偿资助分为五个等级: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可提高到20万元。资助等级根据《镇江市大学生申请创业项目无偿资助资金评审参考分值》进行评定。
4.项目无偿资助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实施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十一、创业注册零成本补贴
实施大学生创业注册零成本补贴。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和高校大学生在校接受孵化并在京口落地转化的减免工商注册登记相关费用。
1.创业注册零成本的补贴对象:
(一)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在京口区工商注册登记。
2.申报材料
(一)《镇江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证明》;
(二)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出具的票据。
十二、房租补贴
实行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对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经评审可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房租补贴。
1.房租补贴对象:
(一)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新创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在示范区认定的创业园(基地)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企业(与市创业载体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稳定经营六个月以上。
2.补贴标准
(一)第一年按实际面积给予1元/㎡/天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第二年按实际面积给予0.5元/㎡/天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十三、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对市、区、街道(镇)社区(村)投资新建或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与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挂钩,可按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新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改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十四、创业实验基地补贴
对大中专(技、职)院校投资新建、改建的创业实验基地,安排大中专技职校学生进入创业实验基地创业实验,经评估认定为创业实验基地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按新建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改建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贴。
十五、创业实训基地补贴
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吸纳创业培训学员参加创业实训后,创业成功人数高于80%的按参加创业实训总人数给予补贴,低于8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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