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年轻人创业政策

时间:2022-06-07 19:46:31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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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年轻人创业政策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人事劳动局(人力资源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创业人员成功创办企业申领创业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8]5号和鲁政发[2008]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威政发[2008]39号)和《关于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创业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威政办发[2009]92号)精神,现就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各类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和所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的,经确认,可申请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条件

  (一)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各类创业人员成功创办企业,自2009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正常经营1年以上、从业人员达到5人以上(含5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经确认可在企业有效存续期内,给予创业者每年2500元的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二)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2008年7月30日后新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的吸纳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的扶持期限自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有效。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对2008年7月30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者,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补贴的申领程序

  各市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审批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各项补贴申请。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补贴申请

  1、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者申请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可于正常经营一年后的次月起,按要求向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其中:市区范围内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成功创业者,向失业前所在单位的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威海市内跨市区及市外户籍在威成功创业者),向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所在地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2、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可于每年4月或10月按要求向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威海市内跨市区及市外户籍在威创办企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可到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请。其中:市区范围内的创业企业,所招人员属于市区内就业转失业的,可到其失业前所在企业的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二)提供材料

  1、定额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或《企业职工年度缴费基数审核表》;

  (3)创业者及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2、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劳动合同》;

  (3)《招用人员登记表》(原属档案托管人员需提供《职工调动联系函》、《职工调动联系表》);

  (4)《企业职工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5)《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或《企业职工年度缴费基数审核表》;

  (6)工资表(3个月以上);

  (7)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8)被招用人员的《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

  3、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经营场地证明或租赁合同。

  (3)《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

  (三)补贴审核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企业和成功创业者提出的创业补贴申请后,对申请企业或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企业和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补贴条件的,指导申请企业和申请人分别填报《创业人员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附件2)、《创业岗位安置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四)补贴拨付

  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将补贴资金拨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账户,再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拨付申请企业和申请人。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制度。各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创业补贴申报与发放工作,要对申报企业和申请人及所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的从业情况、工资收入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及时审核和发放补贴资金。

  (二)加强监管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创业补贴申报、发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缴全部资金,严肃处理。

  (三)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为领取创业补贴的人员办理就业手续,及时填报和详细记载申报人员就业信息,将就业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附件:1、《创业人员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

  3、《创业岗位安置失业人员花名册》

  4、《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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