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扶持好政策
鼓励支持创业政策
(一)优化初次创业人员创业环境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初次创办企业(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资金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初次创业的,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一次性申领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大中专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计划书通过培训机构有关专家论证后,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合格人员参加经人社部批准的创业模拟实训机构提供的免费创业模拟实训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实训补贴。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加入团市委组织实施的ybc项目,接受咨询培训、资金支持和导师辅导等扶持。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妇女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政策。
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初次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免费或以优惠租金入驻孵化基地的,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鼓励创业经营实体吸纳就业
对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创业经营实体(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初次创业人员创办、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带动20人以下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实体),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创业经营实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对带动6人以上(含6人)就业的创业经营实体,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每招用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市政府每年遴选不超过20个符合产业发展要求、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好、带动就业突出的优秀创业经营实体,每个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三)推动创业孵化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对苗圃哺育和实体孵化工作成果给予补贴。
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适当补助,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孵化成功1个创业经营实体且该经营实体退出孵化基地后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创业孵化基地1万元补贴。
对各级政府为劳动者创业无偿提供产权和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经营场所(房产或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以土地、厂房、楼宇等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的,市国土房屋、建委、规划、城建、地税、供电等部门在规划、用地、税收、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有关部门每年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入驻各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和科技孵化园区,开展创业孵化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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