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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创业政策
一、税收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二、信贷政策
根据经营项目、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失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妇女创业并带动三人以上就业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就业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对经营和个人信誉好、还款及时并带动多人就业的申请人,经审核同意后可办理第二次贷款,第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不享受贴息。
三、就业培训政策
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半年内实现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按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后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一年内创业成功取得营业执照的,按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就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可享受一次就业培训补贴。
四、创业扶持政策
(一)创业两项补贴申领条件
1、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拥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认定为成功创业的,可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招用一人500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二)房租补贴
对进入市级创业孵化、实训基地自主创业者给予相应房租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房租补贴按先缴后补的原则,每年每户给予不超过场所实际租赁费金额的50%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400元。
五、就业援助政策
根据就业困难人员自身情况,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目前援助金额为1182元)、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目前援助金额313元)、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目前援助金额350元)的政策,但就业困难人员不能在同一时间段享受不同政策,享受政策累计时间不能超过3年。在享受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就业的补贴政策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根据困难情况可以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到法定退休年龄。
六、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免费为求职者求职登记、招聘单位用工登记,并根据要求及时为其提供网站、现场、电子大屏幕人才推荐等各种服务。帮助求职者了解就业形势与当前就业状况,按照求职择业者个人条件与求职意愿以及单位用人要求,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实现人职合理匹配。为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提供委托档案管理、代缴社会保险;代办养老保险转移、账户合并、退休手续;代发养老保险年度对账单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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