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 创业政策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一、微型企业的定义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九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在校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凭所在高校出具的证明,可在高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申请以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的身份,进入高校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微型企业。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等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区县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外地务工经商的任何一个证明材料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或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农转非”人员,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转户证明申报创办微型企业。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另增加了:在校大学生(毕业年度内)、劳动模范先进人物。
三、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年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获得国家专利技术、在行业领域有特长或知名度、身体健康的申请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男性放宽至70岁,女性放宽至65岁。
(二)属于 “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重庆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一)普及创业教育知识
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开展创业教育纳入学分管理,组织创业专家编写创业教材,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创造条件面向全体高校学生开设“创业基础” 课,主要包括创业团队建设、创业风险防范、创业计划落实等课程内容,其中本科院校教学时间不少于32学时,学分不低于2分。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团队、群团组织等参与高校创业教育,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大学生创业大赛、创业高峰论坛等活动,营造良好创业氛围;鼓励学校创新创业类社团建设,结合专业特点扶持一批创新创业社团,促进科研与大学生创新创业之间互动;鼓励高校采取“校校合作”和“校企合作”等方式,建立创新创业实训基地,广泛吸纳创业大学生实习实训,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加强高校创业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提升创新创业教育水平和能力。
(二)实施大学生创业培训启航行动
每年组织10000名有创业意愿的在校大学生开展“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业培训,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组织6000名有创业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办你的企业”(SYB)或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分别按照不超过1500元/人和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未创业的按照60%给予补贴。
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创业培训教师选评淘汰制度,举办三期创业培训师资班,切实培养一批拥有实际创业经验、市场嗅觉敏锐、教学能力突出的创业培训教师。
(三)提供工商登记和银行开户便利
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登记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进一步提升工商注册便利化程度,下放登记权限,推行多证联办,简化登记手续,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办事时间,为创业大学生申办营业执照提供便利。落实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按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为创业大学生办理企业开立基本户和一般户提供便利。
(四)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
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力度,优先向高校毕业生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将在我市创业的非重庆户籍高校毕业生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扶持范围。简化反担保手续,鼓励担保公司、孵化基地等多种渠道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担保。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将高校毕业生优先纳入微型企业扶持对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补助、场地租金补助、代理记账服务等政策扶持。
每年以不定期举办项目推介及产品博览会等多种形式,为创业大学生搭建融资对接服务平台,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设立重点支持创业大学生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根据市场需求以多种方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大学生创业项目启动孵化和发展壮大。
深入实施“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联合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泛海公益基金会,在全市每年评选100个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给予2— 5 万元一次性创业资本金补助。大力开展“未来企业家培养青锋计划”和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等项目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五)减轻创业税费负担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2014 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财税〔2014〕39号文件规定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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