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创业贷款政策

时间:2024-08-31 09:42:14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西安市创业贷款政策

  西安市针对不同创业人员类型和企业性质,创业贷款分为三种模式: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创业贷款、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

  一、小额担保贷款

  (一)文件依据

  1.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实施意见》(市财发〔2007〕723号)

  2.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西银管发〔2009〕42号)

  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转发陕西省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及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试行)的通知》(市人社发〔2012〕419号)

  4.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规范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财发〔2014〕189号)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及用途

  本人户口在西安市辖区内,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其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用于创业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开办经费。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

  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微利项目和贴息范围

  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他项目,均可视为微利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被认定为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予以全额贴息。

  (五)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

  2.有创业项目和与之相应的经营能力;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且不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30%;

  4.参加过创业培训,制定了项目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书;

  5.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六)申请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西安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6份;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

  4.参加创业培训或SYB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

  5.经营手续及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6.项目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书;

  7.本人及家庭成员信用报告。

  (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程序

  1.参加创业培训(应是经批准的有资质的培训机构);

  2.申请人经社区推荐,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表格,填表、签署意见;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微利项目认定;

  4.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出具担保证明;

  5.经办银行办理贷款。

  (八)各经办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

  西安市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协调工作办公室)

  建工路28A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五楼5005

  电话:82284221 82284222

  新城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东五路83号民安大厦B座 电话:87413239

  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小东门外伍道十字 电话:82499985

  莲湖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团结东路6号 电话:62966501

  雁塔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雁环中路红星美凯龙东隔壁 电话:88721707

  未央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太华北路延伸线人力资源市场 电话:86556924

  桥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纺织城新医路78号 电话:83519403

  长安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韦曲南街东段城南综合市场对面 电话:85298068

  临潼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临潼人民路劳动大厦 电话:83811247

  阎良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前进路西段95号 电话:86208645

  高陵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南新街就业服务局 电话:86916898

  蓝田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蓝田县新城路38号 电话:82730912

  周至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二曲镇北新街7号 电话:87112046

  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户县人民路口东路 电话:84837070

  沣东新城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红光路西段 电话:89108009

  二、大学生创业贷款

  (一)文件依据

  1.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35号)

  2.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发〔2011〕63号)

  (二)贷款对象:近五年毕业或年龄小于35周岁的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经济实体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的小型法人企业,创业项目资金不足或扩大规模均可申请贷款(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三)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流动资金周转及与创业项目相关的各项必须支出。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经办银行按担保额度一次性发放,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五)利息标准:大学生创业贷款按基准利率计息,不得上浮,按期还款后向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协调工作办公室申请贴息。

  (六)大学生申请创业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对象有创业项目和创业计划书;

  2.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近五年毕业或年龄小于35周岁的大专学历以上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

  3.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具有大学生创业培训证书;

  4.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

  5.贷款企业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6.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个人信用良好,创办企业信用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贷款程序:大学生申请创业贷款须经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或户口档案代理的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初审单位核实情况,并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户籍和档案关系在省、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的,由人力资源市场出具《人力资源市场、人才中心证明及承诺书》。由借款人向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协调工作办公室申报,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协调工作办公室审核后,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考察项目,同意后办理担保手续,西安银行高新支行核贷。

  户籍关系未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属于陕西省境内的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由经营地所在区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审核、考察、签署意见,向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协调工作办公室提出贷款申请。

  (八)创业贷款应提交的材料:

  1.《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审核表》一式五份;

  若户籍、档案托管在各级人事部门的须提交托管部门出具的承诺书

  2.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户主页和本人页);

  4.借款人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5.《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6.大学生创业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

  7.婚姻状况证明;

  8.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9.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10.企业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11.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12.中国人民银行营管部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复印件;

  13.注册地及经营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购买合同)原件、复印件;

  14.制式创业计划书。

  (九)经办部门地址及电话

  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协调工作办公室

  建工路28A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五楼 82284221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太白北路320号 88485821

  西安银行高新支行

  科技路27号E阳国际九层 85240373

  西安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

  小寨兴善寺东街69号 陕西教育学院 85410150

  西安青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长安北路1号会展国际大厦15层1529号 85420122

  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

  西安市互助路14号 83285686、83240386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

  (一)企业认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广告业、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房地产中介、商务信息咨询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不予认定,企业当年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省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认定程序及资料

  企业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书面认定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下称:认定证明)。

  认定资料: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企业简介;

  3.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职工花名册;

  7.近三个月工资表;

  8.当年新招用省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

  9.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0.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11.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和申请季度季报;

  12.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

  1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三)贷款程序

  企业在取得《认定证明》后,可向市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担保申请,提供担保所需资料,公司同意担保的,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协议,经办银行审核放贷,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四)贷款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新发生的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一次性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报贴息资料:(1)认定证明;(2)借款合同(借款主体必须是认定企业);(3)利息票据;(4)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取得贷款的企业必须按时向经办金融机构支付贷款利息,并凭企业利息支付凭单及经办金融机构对此项利息的计收清单向市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市财政局审核后,小微企业贷款所发生的利息,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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