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创业创新政策

时间:2024-10-07 03:57:38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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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苏州创业创新政策

  2015年苏州市促创业优惠政策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今年1月,苏州市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为首批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昨天,市政府出台了《苏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在两年内投入创业资金6-8亿元,全市促进2.3万人实现创业,带动16万人实现就业,创业培训人数不少于1万,私营企业每年净增1万户左右,创业带动就业达到1:7左右,让苏州成为创新创业的首选地。

  a.关键词:

  准入领域、初创成本

  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

  意见首先提出了降低创业准入门槛,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对国家重点项目可实行预备期登记。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有关部门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尤其是对大学生、妇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民创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除一人有限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分期出资,首期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20%,最低可为3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同时,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低成本”创业扶持。初创期创业组织除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创业孵化基地(园)房租补贴等政策扶持外,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对符合进入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园)条件的创业人员,在孵化基地(园)之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的,经认定也可适当予以租金补贴。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初创期创业组织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农业创业的,可根据吸纳就业及缴纳社保情况,在创业引导性资金中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

  b.关键词:

  创业方式、创业基地

  农民可在宅基地房屋自营

  增加经营场所的用地供给。在符合苏州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老新村改造规划时预留一定比例的公共设施用地,用于社区自主创业。在符合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自主创业并积极吸纳就业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供给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创业者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在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后,可凭房产证(或租赁备案证明)办理。

  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农民经批准后可以宅基地房屋自营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同时,支持发展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有条件的高校积极开发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对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改建为创业孵化基地(园)。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要为进入园内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租金优惠等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园) 要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力争到2010年底前,乡镇和街道至少建成1个规范标准化的创业示范基地;在此基础上,全市组织认定一批市级“一镇一品”创业示范基地。通过兴建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或者在创业孵化基地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营场地,支持残疾人入驻创业。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或者残疾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在享受市民创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各级残联再给予适当的特惠政策。

  c.关键词:

  优惠群体、税收减免

  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优惠

  按照创业者所办企业的类型或自谋职业的实际情况,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经过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适应城乡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灌、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规定列举产品可享受)、农机,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农民从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生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凡雇工8人 (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按照新开办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d.关键词:

  贷款额度、担保渠道

  毕业生创业最高可贷10万

  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适时降低反担保门槛,将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进城创业被征地农民和转业军人、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个人创业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并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合伙经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并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贴息采取“以奖代息”方式,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贷款不贴息。

  鼓励金融机构对创业组织放贷,改进信贷奖惩管理办法,对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分账考核。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国家规定,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上浮三个百分点。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应积极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创造条件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加大对创业的资金支持。对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突出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建设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帮助信用好、经济困难的家庭抵御创业风险。

  向农民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向创业农民倾斜,提供信贷支持服务。对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农民创业项目,扩大有效抵押方式,予以信贷支持。对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e.关键词:

  创业培训、人才引进

  学校要开设创业辅导课程

  引导各类高校、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创业培训,开设创业辅导课程,有条件的要建设创业模拟实验室,将创业指导作为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

  创业培训要向高端方面拓展,将职业经理人、高技能人才等列入创业培训内容。巩固创业培训的syb模式、“专业+创业”知识培训模式,拓展iyb创业提升模式、高端创业及管理人才培训,以及针对在校大学生的“网上创业学院”模式等等。组织大学生创业训练营活动,提高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人数比例。实施新一轮“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将人才引进重点进一步向重点产业方向倾斜。组织有培训教育能力的各类高校、技职校和民办力量参与创业培训教育,积极发展创业培训师资力量,全市固定的创业培训老师和专家志愿服务团成员要超过200 人。鼓励发展一批经营较为成熟、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作为见习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和指导。鼓励有自主创业愿望的残疾人参加创业培训,开展适合残疾人的syb创业培训。

  扩大免费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协保人员、低保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纳入免费创业培训对象范围,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

  f.关键词:

  资金投入、创业补贴

  创业资金投入总量约7亿元

  各级政府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建立专门的创业工作资金。两年内市本级与县市(区)二级财政将投入近3亿元,其中市本级财政每年投入7000万元左右,主要用于创业引导、现代农业、人才开发及科技创业等。全市建立不少于5000万元创业引导性资金,市本级不少于1000万元,各市、区不少于400万元。以上投入两年中带动近5亿元的资金,创业资金投入总量达7亿元左右。主要用于开发创业项目、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加强跟踪扶持等创业推动工作项目。建立担保资金代偿机制,全市财政担保资金确保2200万元规模,其中市本级不少于500万元,各县市不少于200万元,各区不少于100万元。财政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奖励资金向农村延伸。

  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研究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政策上界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本市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及农村单亲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自主创业,以及大学生初次创业的,办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残联审核,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后,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对创业培训合格、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进入创业见习(实训)基地的见习青年和带教人员实行补贴。

  g.关键词:

  创业服务、减免收费

  开通创业信息公共服务网

  减免创业行政收费,不得收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规定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

  各级工商部门实施 “大学生创业零首付”服务措施,在注册大厅开辟大学生创业咨询热线和 “绿色通道”,为大学生“零首付”创业和设立公司、个体户提供跨前指导服务、高效受理服务和全程跟踪服务,主动为其出谋划策,积极协助破解场地等创业瓶颈难题,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创业效能,优化创业环境。整合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开通创业信息公共服务网,发布国家、省和市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开展创业培训、实训、模拟运作、孵化培育等公共服务,并鼓励和引入民间和社会力量组织专门的创业指导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投资、财会等专业服务。适时开展市民创业状况调查,公布本市创业状况和创业市场动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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