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4-08-13 04:27:22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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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从市国税局获悉,国务院日前再出新政,加大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力度,将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所得税额30万元以下纳税人,同时延长了对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优惠的执行期限。

  “红利”之一:

  企业所得税新政“红利”之二:流转税优惠新政

  企业所得税新政

  【新政点击】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权威解读】时间——该政策的有效期起始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缴纳的,为了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口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没有变化。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此次优惠政策。

  范围——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流程——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为简化手续,减轻负担,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红利”之二:

  流转税优惠新政

  【新政点击】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权威解读】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类别——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可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流程——小微企业享受免征流转税优惠,也不需要事先备案。只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销售额限定条件,即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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