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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汇总
针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所涉及的政策,本报政策咨询台根据四川省人社厅发布的相关政策,现邀请专家、律师系列解读我省2015年农民工返乡创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二十一、农民工返乡创业具体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都可以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具体税费优惠政策如下:
一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该项政策在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方面取消了行业限制,在税收政策实施方面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 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自2013 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五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六是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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