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就业创业新政策实施细则

时间:2022-05-28 21:52:22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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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宁波就业创业新政策实施细则

  1、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2015年宁波就业创业新政策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2012年1月1日后在市辖各区新创办创业实体,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以下简称村级电商)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1.正常经营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其中,经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商且暂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需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社会保险代理等方式办理社会保险申报及缴费手续。

  2.申报期月均纳税额500元(含)以上(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人员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不受本款限制)。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宁波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以后,过渡期内新老证件可通用,过渡期后提供新登记的营业执照,下同);

  4.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其中,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网络创业的,还需提供经认定的《宁波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村级电商的,还需提供政府或依托合作单位建立的农村电子商务县(市)、区级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采用随时申报,按季拨付,拨付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申报,暂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创业、村级电商,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申报。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及申报对象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核。

  (六)其他

  已按《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号)和《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规定享受创业者社保补贴但未满3年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2、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一)申报对象 2012年1月1日后在市辖各区内新创办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含从事劳务派遣或社会保险代理业务的其它机构)派遣员工不属于被带动就业人员。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 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 元(满1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1年计算,以此类推),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被带动就业的人员在同一家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宁波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4.新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受理采用随时申请、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提出申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及企业基本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核。

  (六)其他

  1.新招用人员是指本细则生效后新招用的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重新被同一家单位招用的不属于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对象。

  2.已按《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号)和《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规定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但未满3年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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