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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梳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是小编J.L分享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梳理,更多热点创业项目参考欢迎访问(www.oh100.com/chuangye)。
一、什么是小微企业
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其中:
1、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自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标准进行划分。
2、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源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流转税
1、《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文)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进一步明确: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按照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文)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文)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4、《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微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相关申报表免税收入栏中填报。
(二)企业所得税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第一、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第二、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第三、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⑴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⑴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⑵.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四、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何筹划
(一)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筹划
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4]57号公告明确了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3万以下免税;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9万以下免税。因此,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筹划的重点是如何确定销售额或营业额。
1、 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临界点
按月缴税的小微企业,当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临近或即将超过3万元时,应合理对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进行纳税筹划。当小微企业业务量不多的情况下,在销售收入确认前,可通过与客户协商销售类型,结算方式等。比如,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尽量将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控制在3万元以内,以避免因超出限额部门带来的税收成本临界点效应,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当然,若业务量比较多,所带来的超额利润足以抵消因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出临界点而增加的税收成本时,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应尽力开拓并促成相关业务的发生。
例1.某食品公司是一家经营小食品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2015年10月销售一批食品给客户,销售额为4万元(不含税),当期收到货款2.8万元。
筹划分析:若该企业在2015年10月根据销售额开出4万元发票,则超出税收优惠的起征点,需要交纳增值税1200元(40000*3%),但若该企业与客户协商,约定采用了分期收款方式来收回货款,当月按实际收到的货款即2.8万元开具发票,则由于未超过起征点可不交纳增值税。
2.业务量每月起伏较大
若小微企业的业务量每月起伏较大,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均衡或具有一定的季节性,那么尽量采取按季度纳税方式。这样做的好处是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避免小微企业因偶然的或特殊的原因,导致某月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过高或过低,从而使其在该季度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趋向平均。
例2.某食品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4月和5月销售额分别为1.8万元和2万元,6月份因为端午节的原因,该企业绿豆糕热销,导致当月的销售额高达5万元。
筹划分析:按照政策规定,该企业4月和5月的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故这两个月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6月份因节日原因,销售额5万元超过了3万元起征点,若该企业按月纳税,则需要交纳1500元(50000*3%)增值税,但若该企业是按季缴税方式,那么2015年第2季度的销售额为8.8万元(1.8+2+5),属于税收政策优惠范围(季度销售额<=9万)内,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发票开具
及时开具发票,避免因累计开发票造成的当期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起征点。小微企业在开业一段时间后,建立起了良好及稳定的客户关系,并形成了自身一些固定的零星业务。这些业务量虽然每期都会发生,但涉及金额小,有些企业财务人员就会在一定时期内汇总在一起一次开票。这种做法虽然简化了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不符合相关税收法规对于收入确认的时间规定,也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原则,造成人为地虚增开票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也会增加开票当期的销售额超过小微企业免税起征点的风险,带来不必要的税收成本。因此,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要遵守各项财税政策、制度的规定,及时、合理、合法地开具发票。
4.兼营项目单独核算
对于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业务,应分开进行独立核算。小微企业存在兼营业务的情况下,应把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分离开来,独立核算。若当期的销售额和营业额都控制在各自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征点范围内,则企业相当于享受了双倍的免税优惠。否则,把两种税混在一起进行申报,不仅会导致某种税超出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征点,而且税务部门将从高税率征收,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为:资产总额≤3000万元,从业人数≤100人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工业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从业人数≤80人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其他企业。所涉及的这三个条件要同时符合,才能作为税收意义上的小微企业。因此,小型微利企业若要享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资格,则应从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年应纳税所得额这些方面进行筹划,使之符合政策优惠的范围。
1. 资产总额筹划
(1)小型微利企业创建初期的资产总额控制。在设立阶段,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出资方式不同,可分为实际出资和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情况下,必须进行帐务处理,资产总额等于实际出资额,而认缴出资方式下,因目前并没有明确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只是在企业章程中确认出资额及出资期限等。所以为了避免企业的资产总额超出政策的优惠范围,建议企业对部分出资采用认缴出资方式。
(2)小型微利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阶段的资产总额控制。税收优惠政策中,资产总额是按全年季度平均值(即全年各季度资产总额平均值之和/4)来计算的,而季度的平均值则是季度初资产总额与季度末资产总额之和/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指标。因此在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企业应关注每个季度的资产总额,以便使自身能符合政策所规定的标准。那么,如何才能控制资产总额使之不超标呢?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公司分立,适时地清理闲置固定资产,减少积压的存货,尽快的偿还借款利息,支付应付账款等办法来控制资产总额。
2、从业人员筹划
从业人员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指标计算与资产总额计算相同。因此,企业计算从业人数时不能只计算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而不计接受派遣用工人数。
3、应纳税所得额的筹划
在政策范围内,企业要利用会计核算方法合理控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对企业带来的影响是不同的。某一类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一旦确定下来,是不能随意更改的。因此,企业应结合自己的特点,在政策范围内合理地选择能够客观、正确的处理经济业务又能尽量为企业节税的会计处理方式,如加速折旧、递延收入、确认损失等。
例3.某食品加工厂,2014年11月预计本企业全年经营情况如下: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为92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为16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4万元。另外,12月下旬,对该库存存货进行了年末盘点清查,发现有一批价值16万元存货由于贮存方法不当已经全部霉变,拟于2015年的1月份进行清理。
筹划分析:这个案例中,企业的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均达到了作为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却超出了优惠标准,因此,12月份发现的霉变存货不应递延到下年处理,而应在当月及时进行清理。这样就可以将201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降至18万元,因此,可节约的所得税额为6.7万元﹝(34×25%-(34-16)×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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