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应对就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级政府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天津市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
鼓励支持创业政策
(一)优化初次创业人员创业环境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初次创办企业(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资金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初次创业的,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一次性申领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大中专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计划书通过培训机构有关专家论证后,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合格人员参加经人社部批准的创业模拟实训机构提供的免费创业模拟实训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实训补贴。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加入团市委组织实施的YBC项目,接受咨询培训、资金支持和导师辅导等扶持。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妇女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政策。
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初次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免费或以优惠租金入驻孵化基地的,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鼓励创业经营实体吸纳就业
对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创业经营实体(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初次创业人员创办、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带动20人以下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实体),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创业经营实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对带动6人以上(含6人)就业的创业经营实体,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每招用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市政府每年遴选不超过20个符合产业发展要求、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好、带动就业突出的优秀创业经营实体,每个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三)推动创业孵化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对苗圃哺育和实体孵化工作成果给予补贴。
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适当补助,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孵化成功1个创业经营实体且该经营实体退出孵化基地后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创业孵化基地1万元补贴。
对各级政府为劳动者创业无偿提供产权和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经营场所(房产或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以土地、厂房、楼宇等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的,市国土房屋、建委、规划、城建、地税、供电等部门在规划、用地、税收、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有关部门每年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入驻各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和科技孵化园区,开展创业孵化服务工作。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1 健全高校就业指导体系
各高校应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纳入课程管理并给予相应学分认定。
各高校应将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摆在高校教育体系的重要位置,自第一学年起就设立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课程,同时给予相应学分认定。
各高校应广泛聘用熟悉大学生情况、了解职场需求的社会各界人士和专业教师,建立实施职业指导导师制度,帮助每一名大学生制定个性化的就业计划,尽早确定职业生涯发展规划。
各高校应进一步提升就业指导部门建设水平,根据大学生特点和个性化需求,创新就业指导模式,完善就业指导措施,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有关部门适时提供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情况,促进高校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就业指导业务培训,积极宣讲就业形势和政策措施,会同高校共同做好就业指导工作。
2 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制度
在校大学生就业实习期间,高校应为其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3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
各高校应结合专业设置情况,将就业技能培训纳入课程教育体系,逐步建立学历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对大学生参加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内培训项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相应学分认定。
大学生可根据个人职业规划和学业情况选择参加2次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或向市公共实训基地和大学生实训示范基地申请参加技能实训,对培训(实训)后经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培训、鉴定补贴和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我市生源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以及在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技能培训的,市政府按培训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4 引导用人单位吸纳毕业生就业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小微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补贴。
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含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现有职工总数20%以上的,每招用1人按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每户每年不超过20万元。
对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吸纳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1年补贴。
5 鼓励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
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时可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基层机关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力度,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和市属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时,可优先考虑已进入基层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对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市和服务所在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按50%的比例代为偿还。
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市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创建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
落实我市各类学校自主招聘高层次全日制优秀毕业生和市属医疗卫生机构自主招聘医疗卫生专业高层次优秀应届毕业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按规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参加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享受工作和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时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时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按照省委组织部部署安排,实施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按《大连市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各项政策待遇。
6 鼓励参军入伍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实行学费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自愿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两年内。
入伍时是大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照当地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发给经济补助;退役后不愿意复学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给予政策优惠。
高校毕业生可在毕业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退役后允许在入伍地落户。
大学生和异地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的进藏义务兵服役期满,或转为士官、提干和考入军队院校的,可到批准入伍地民政部门申领进藏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当地义务兵优待金的4倍。
退役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笔试总成绩加5分。
对优秀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依据《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政联〔2011〕10号)提干、报考军校和保送入学。
7 加大人才储备力度
继续落实岗位储备计划,市政府每年储备1000名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聘用到储备计划岗位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确因岗位需要且经核准后服务期限可延长1年。服务期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并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提前解除聘用关系;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服务期满后自主就业。储备计划岗位出现空缺时可随时递补。
实施千岗计划,市人社部门采取考试方式,择优招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工作,服务期间享受生活补贴并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公开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优先考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继续做好就业见习工作,就业见习单位每接受1名就业见习毕业生,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给予50元/月的指导老师带教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单位给予补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承担。
8 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
市人社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确保到年底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对到社会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且其被用人单位招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介绍1人,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200元标准给予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将我市生源的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实行“兜底”安置。
毕业年度内的残疾高校毕业生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离校前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对毕业3年以内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按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60%给予2年补贴。
对毕业不满5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保障。
9 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规范签约行为,各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
高校毕业生可在求职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扶持。
国有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招聘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市政府的网站公开发布,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报名时间和公示期都不少于7天。
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时严禁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和毕业院校、户籍等限制性要求,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等有关规定。
各有关部门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自主创业和退出现役的高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工龄确定、档案保管和转递、落户等方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规定,保障残疾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政策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大中专毕业生按规定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全额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初高中毕业生登记失业前参加政府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全额培训和鉴定补贴。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中,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已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新录用人员,企业按规定组织其开展政府补贴培训的,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和规定标准,给予全额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组织生产一线技能人才参加高级工(含)以上技能晋级培训的,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和规定标准的50%,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定期开展“大连市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对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并给予当选企业一定的职工培训经费奖励。
参加一产、二产类技能培训学员进行实训时,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为其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免学费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市各中等职业学校的正式学籍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学校学费标准和隶属关系分别承担。
对我市列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职业院校,确定为市政府重点建设职业院校给予学费补贴。其中,对就读于我市职业教育基地内职业院校的学生给予住宿费补贴,并给予本市学生每人300元、外地学生每年500元的交通费补贴。
每两年选拔一次“大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市政府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经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备案后自主开发职业资格类或专项职业能力类培训项目的大师工作室,根据项目开发要求和工作量情况,市政府给予最高5万元的开发经费支持。对取得国家及省、市级技术创新成果的大师工作室,市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励。
每两年选拔一次“大连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市政府给予10万元一次行补贴。
各地区在市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之外自行确定具有本地区产业特色的培训项目和组织方式,市政府根据其特色产业培训开展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地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一定的培训经费补助。
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对各地区立项建设的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公共实训基地,由市政府按不高于各地区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
市政府出资支持自主开发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
人员和失地失海人员就业
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经认定就业困难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家庭成员、残疾人、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者和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对失地失海人员首次参加订单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培训和鉴定补贴,参加培训期间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企业招用失地失海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鼓励家庭服务企业
吸纳就业
家庭服务企业招用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家庭服务企业招用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企业实际购买的雇主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职工意外伤害等类商业保险金额的50%给予商业保险补贴,但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
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招用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适当的工资补贴,可根据企业规模和吸纳就业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根据办学规模、社会信誉、吸纳就业等情况和有关规定,每2年认定一次“大连市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每户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吸纳就业先进家庭服务企业在评选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的,每招用1人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每户企业不超过20万元。
残疾人创业贷款政策
残疾人创业无息贷款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包括智力、精神残疾人直系亲属),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且享受一定的国家政策支持。
残疾人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者组织多人共同就业,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在贷款期限内给予贴息补助。残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全额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每人规定数额的创业补贴。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每月人均收入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保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规定》还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其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创业无息贷款申请条件
1、查询当地是否有扶持残疾人贷款创业的优惠政策,如果有的话可以到当地的残联咨询办理相关的手续。
2、要具有残疾人证,同时将自己的创业计划通过了工商和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3、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
4、确保自己有个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由资本金,如若是合伙经营,要具备合伙协议和有效的证件。最后从事的经营活动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
5、残疾人贷款优惠政策就是在残疾人贷款时候,国家给予的优惠,包括减息、免息等等。这是对残疾人关心和重视的体现。目前,各地均出台相关政策,且有所不同。
各个省市的扶持政策会有不同,申请者应该以本地政策为准。
残疾人创业无息贷款申请流程
首先,到本地的残联或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咨询,并且填写申请表。若您选择的创业项目符合残联或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标准,能直接申请创业贷款。若没能去银行申请创业贷款。
其次,准备资料,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营业执照、收入证明、以及还款能力证明,同时还要求第三方担保。正因如此在申请残疾人创业贷款时还应该提供担保方的相关材料。
最后,提交材料,申办申请。由于创业项目的不同,各地政策的不同,都会导致贷款额度不一样。
残疾人创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残疾人创业补贴政策
一、残疾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启动资金扶持:本市1至2名户籍残疾人自主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2万元的资金扶持;由3名及以上本市户籍残疾人集体开办且参与经营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可申请一次性3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经营场地租金补贴:深圳户籍残疾人租赁场地进行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同时按时支付场地租金的,可申请残疾人补贴,每户每月场租补贴标准为:第一年1300元,第二年1040元,第三年780元,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残疾人自主创办企业取得市级以上高新技术或福利企业资格的,可申请残疾人企业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发生的场地租金给予补贴。(注:场地租金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每3个月办理一次。)
二、残疾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一)启动资金扶持申办程序
1、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残联提交以下资料:《深圳市自主创业残疾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深圳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启动资金扶持申请表》;残疾人本人(及合伙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等证件;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纳税证明、银行流水帐单等持续经营记录;经营场所证明(包括经营场地的房地产证、租赁合同等);合伙创办的,需要提供合伙协议书或其他证明合伙关系的材料。
2、街道残联实地考察创业实体及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申请材料报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3、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资料并签署意见,报区残联审批。
4、区残联签署审批意见,审批通过的,将扶持资金拨付至残疾人银行账户。
(二)经营场地租金补贴申办程序
1、残疾人补贴申办程序
(1)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残联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深圳市自主创业残疾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深圳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等证件;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以及支付场地租金的票据凭证;开户银行账号。
(2)街道残联实地察看经营场地及审核申请资料,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申请材料报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3)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申请资料并签署意见,报区残联审批。
(4)区残联签署审批意见,通过审批的,将扶持资金拨付至残疾人银行账户。
上面讲述了残疾人创业补贴,那还有哪些深圳政府对创业的补贴呢?
7月13日,记者从深圳市人社局获悉,由该局发布的《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7月15日正式实施,深圳创业者可按要求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分为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实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四类。"有创业需求或培训愿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创业培训。"
哪些人可以申请补贴
根据规定,具有深圳市户籍且为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以及深圳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深户学生,都可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其中,创办企业培训补贴每人最高1000元,创业实训补贴每人最高2500元。实际培训收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据实补贴。每项补贴只可申请享受一次。
如何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据悉,参加创业意识培训的人员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了解情况免费报名学习;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创业实训的人员可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查询选择创业培训机构开班情况,确定班次后到培训机构缴费报名。对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人员,考核合格的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相应补贴。
残疾人在广州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及其实施细则、《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35号)等规定:鼓励残疾人个人就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或承租经营、举办独资或合伙企业,可给予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规定:
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残疾人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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