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发布 2017年元旦实施
12日,人力社保部发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人社部劳动监察局相关负责人12日说,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向社会公布。
这七类违法行为包括: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对被社会公布的用人单位,应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办法》中明确,明年1月1日起,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等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进行社会公布。
同时,公布事项中除了公布主要违法事实之外,还要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指名道姓”。
《办法》中指出,各级人力社保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渠道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
向社会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涉及七类,包括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等。
《办法》中强调,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列明包括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以及相关处理情况等。
《办法》还规定了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进行社会公布的频次,尤其要求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人社部和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此外,用人单位社会公布情况将作为人社行政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和开展部门联合惩戒的重要内容。
《办法》规定,对于此类用人单位,一是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信用体系。
同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据悉,人社行政部门正在逐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共享互认和联合惩戒,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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