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宣传
茂名市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宣传册子发布了,具体有哪些创业和就业政策优惠呢?
(一)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申请对象
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从事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符合国家、省有关条件的本省城乡劳动者,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具体包括登记注册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贷款额度
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两年。
贴息标准
借款人在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和期限内,从事微利项目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申请资料
1.《茂名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属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交毕业证,属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交就业困难认定证明,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提交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证明);
3.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5.经营场所的《房产所有权证明》或《房产租赁合同》;
6.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料;
7.反担保资料:反担保人身份证、收入证明。(反担保人应为本市户籍自然人,且不能与申请人为夫妻关系,需在本市财政拨款单位工作或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稳定收入的在职人员)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需用A4纸),其中贷款申请书一式四份,需同时提交原件,原件验证后返还申请人。
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贷款经办银行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向当地经办银行推荐;申请人按经办银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通过银行审批的,银行给予放贷;申请人在获得贷款后1个月内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贴息按季办理。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申请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条件
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资助标准
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
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身份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提交一式二份,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三)租金补贴
申请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条件
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初创企业是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补贴标准
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身份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5.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6.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提交一式二份,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年度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申请对象
初创企业(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申请条件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5.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以上资料提交一式二份,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可按年度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五)创业孵化补贴
申请对象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为创业人员提供1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含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以及相关后续服务等)的创业孵化基地。
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承担政府补贴孵化服务的,应与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孵化基地软硬标准、提供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等内容)。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并孵化成功的(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补贴标准
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所需材料
1.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2.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4.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账户。
以上资料提交一式二份,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程序
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账户。
备注:相关表格可进入“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办事指南→就业服务”中下载。
下载网址:
http://www.mmrs.gov.cn/wsbs/wsbs_list.php?csort=25
业务办理地址和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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