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揭阳市就业创业政策 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揭阳市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详解,就业创业,说走就走。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一次性告知
对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
条件: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可按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标准: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实行分类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每人250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劳动力每人200元。
期限: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申请材料:
1.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花名册和求职者亲笔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
2.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属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的需同时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3.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成功推荐就业人员3个月以上(含3个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凭证(或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5.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
6.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和核发程序:申请单位持相关申请规定的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分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告知
一、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对象:用人单位。
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期限: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1年。
标准:1.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和同其为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小型微型企业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季或半年申请。
申请材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属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
6.用人单位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应提供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依据;
7.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8.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和核发程序: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持相关规定的申请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分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标准:补贴数额按其实际缴费的50%确定。
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季或半年申请。
申请材料:
1.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名、雇主签名确认或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社区盖章确认的灵活就业岗位和地址等证明材料;
2.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复印件;
3. 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5.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6.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以上材料在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申请和核发程序: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持相关规定的申请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分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申请岗位补贴一次性告知
对象:用人单位。
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
标准:每人每月250元。
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方式:按季或半年申请。
申请材料:
1.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的,需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和就业证明材料;
6.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7.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和享受补贴人员签名。
申请和核发程序:用人单位招用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持相关申请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分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告知
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条件: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
期限:最长为6个月。
补贴方式: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1.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只需首次申领提供);
2.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3.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4.见习人员签名的花名册;
5.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帐(单);
6.见习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和核发程序: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持相关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分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申请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一次性告知
对象:应届高校毕业生。
条件: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
申请材料:
1.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2.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6个月以上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5.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6.用人单位出具的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证明。
申请和核发程序: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1年内(以劳动合同载明时间计),可由本人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可代为申请,除以上申请材料外,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一次性告知
对象: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条件: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没有实现就业的。
标准:每人1500元。
期限:每年3月1日至31日申请。
申请材料:
1.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
3.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表明属城乡困难家庭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高校毕业生只需提供残疾人认定证件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和核发程序:3月1日至31日申请学校初审并在校园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4月20日前由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集中报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学校。由学校在5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给高校毕业生,也可由财政部门在5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直接拨给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申请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一次性告知
对象:应届高校毕业生。
条件: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时属应届毕业生)。
标准: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2.毕业证书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属困难家庭的提供困难家庭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5.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以上材料在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时应全部提供。从第二个月起毕业生申报继续享受的,只需提供本人签名确认的未就业声明。申请补贴的应届毕业生已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的,连续两次或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应当终止领取。
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持相关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分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一次性告知
对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条件: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标准:5000元/人,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身份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前3项材料,并承诺6个月内提供第4项材料的,可先行核发一次性创业资助。
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分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资金使用:先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的可从各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申请租金补贴一次性告知
对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条件: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补贴标准:每年3000元。
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申请人在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起3年内,可按年度申请。
申请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身份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 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4.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5.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6.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前3项材料,并承诺6个月内提供第4至第6项材料的,可先行核发租金补贴。
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分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资金使用:先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的可从各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申请创业孵化补贴一次性告知
对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条件: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承担政府补贴孵化服务的,与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孵化基地软硬件标准、提供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等内容)。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含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以及相关后续跟踪服务等,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标准:每户3000元。
申请材料:
1.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3.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分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
资金使用:先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的可从各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告知
对象:初创企业。
条件: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
标准: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期限:年度申请。
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实操: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前4项材料,并承诺6个月内提供第5、第6项材料的,可先行核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四年。
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申领条件的初创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分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资金使用:先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的可从各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揭阳市就业创业政策 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相关文章:
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指南02-25
扶持青年创业就业政策03-09
就业扶持政策指南11-28
丽江创业扶持政策12-24
金华创业扶持政策03-05
国家对创业扶持政策04-24
肇庆市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03-26
阳江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03-16
创业政策扶持政策具体内容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