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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汕头市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解析
汕头市是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是一个创业的好地方,那么,在汕头创业有哪些政策支持呢?
一、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单位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创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型企业社保补贴),可给予享受社保补贴;
(四)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可给予享受社保补贴。
(五)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
除灵活就业的人员社保补贴按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之和的50%额度给予补贴外。其余单位及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一)单位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灵活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小微型企业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
(四)其他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二、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二)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
(三)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
根据符合条件人数,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补贴期限
符合条件的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
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标准
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由政府承担部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注:自2015年5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50元/月,政府负担50%即675元)。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见习期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毕业生本人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
每名毕业生补贴2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
在市属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或残疾高校毕业生,以及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
每名毕业生补贴15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
六、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
本市生源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时属应届高校毕业生(已获得毕业证)〕,可给予临时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
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标准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注:自2015年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80元)
补贴期限
临时生活补贴的期限自毕业生办理申请之日的次月起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七、创业资助
补贴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按规定申请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
创业资助标准为5000元
补贴期限
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每家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只能申报一次。
八、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按规定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每年最高4000元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九、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补贴期限
同一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所吸纳的人员只能申报一次补贴,再次吸纳同一人员不能重复申请补贴。
十、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贷款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包括登记注册半年以上3年以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项目除外),可向注册登记管理所在地人社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及贴息
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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