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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就业补贴指南
汕头市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开创汕头振兴发展新局面、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门户和美丽幸福汕头的奋斗目标的重要举措。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单位可以享受的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
我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单位为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位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劳动合同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2.岗位补贴
我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二、就业困难人员分不同情形,个人可以享受的补贴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之和的50%额度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2.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有就业愿望并已办理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或有就业愿望并已办理登记失业的本市生源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108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创业资助
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区域内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备注:
1.就业困难人员共有9类对象:
(一)下岗失业人员。指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4050”人员。指具有城镇户籍,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三)残疾失业人员。指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失业人员;
(四)低保失业人员。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人员;
(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指属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七)被征地农民。指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八)登记失业人员。指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九)“双困”高校毕业生。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或家庭困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2.就业困难人员需到镇街人社所、区县人社局办理认定手续。
3.各项补贴的具体操作办法(包括申办条件、程序、所需材料)、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等有关政策规定详见市人社局网站(http://hrss.shantou.gov.cn/)就业专项资金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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