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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工商登记程序优化准入服务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精神,为简化办事程序,鼓励社会创新创业,营造首都良好发展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简化名称登记手续
下放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由名称登记两级复核制改为分局直核制,绝大多数行业的名称核准由分局直接核准。
准许跨区县申办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除需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名称外,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本市任一区县工商分局申办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彻底简化名称申请程序,申请人凭《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即可申办名称,不再要求申请人由全体投资人共同委托。登记机关在名称预先登记环节进行办照风险提示,不再对投资人资格、住所(经营场所)进行预审查。
冠以所从属企业名称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可以不标明行业,可以不使用行政区划用语。
冠以所从属企业名称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可以使用“华北”、“北方”、“京南”、“京西”、“地区”、“区域”等字样作为地域用语。
二、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不再执行注册资本入资专户管理制度。股东或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商业银行机构作为货币资本(金)的缴存机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凭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办理登记,不再要求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三、实行章程、合伙协议非重点内容免审制度
对章程、合伙协议内容,登记机关仅审查其中的企业名称、住所、投资人姓名或名称、注册资本(金)数额、出资方式、分期缴付数额及缴付期限等重点内容,其他内容全面免审。
股东或投资人可以依法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企业自治管理事项。登记机关可以提供章程或合伙协议参考格式服务,但不得要求企业按照统一参考格式制作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简化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申请书可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不再要求加盖公章。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内资企业变更住所、经营范围,不再要求提交相关决议、决定和修改后的章程或协议。企业自愿要求提交决议、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登记机关应当接受。
经所从属企业书面同意,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项目可以超出所从属企业,不再要求所从属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增项。
五、简化股份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进入场外交易市场的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登记托管的,不再要求向工商部门申办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六、简化企业集团登记手续
企业集团登记与集团母公司变更登记合并办理,不再要求提交集团章程及《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书》,《企业集团登记证》与变更后的母公司营业执照一并核发。
经集团母公司书面同意,集团成员单位可以在名称中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登记机关不再审查集团母公司与成员单位的投资关系。
七、简化市场内个体工商户注销手续
有形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可凭协助结税单位(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缴纳税款情况说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八、下放审批权限
下列企业由住所所在地区县分局或市局派驻分局工作人员登记:
1.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金)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的外商投资企业;
3.注册资本(金)在上述限额以下的人才中介机构。
九、提高审批效率
各区县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的时限,并对外做出统一承诺。
加快网上办事速度。网上提交的登记申请,自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应予答复;根据答复要求补正、改正后再次提交的申请,应当在1个工作日之内答复。
十、优化服务方式
提供个性化一次性告知服务。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一次性告知单订单式配置和按需提供。
对现有登记文表进行简化分类,为申请人提供与申办事项对应的登记申请书和通俗易懂、简捷和人性化的填表告知服务。
实现登记注册咨询服务电话在市区两级登记部门的全开通,安排专人负责接听解答。
在全市各登记机关推行执照寄递服务。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登记注册“零见面”机制,实现“足不出户即可办照”。
十一、附则
本意见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非法人营业单位、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作为本意见的附件。
本意见自2013年11月11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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