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工业园区建设优惠政策

时间:2024-09-24 03:06:37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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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工业园区建设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优化区域资源配置,促进工业园区产业集聚,推动全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主要引进建设加工业、制造业项目,鼓励引进世界500强及全国500强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和投融资机构建设高科技、环保型的精深加工、重大装备制造等产业项目。

  (二)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

  (三)土地出让金可区别不同情况,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确定;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土地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出让后,出让金全额由甘州区财政扶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省级上解部分由甘州区财政缴纳。

  (四)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实际缴纳增值税和3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市、区留成部分,50%奖励扶持企业发展。引进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投资或分期建设项目单条生产线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实际缴纳增值税和3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市、区留成部分,60%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五)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对进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当年完成投资3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按投资完成比例给予贷款贴息扶持;甘州区财政安排500万元,对进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当年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按投资完成比例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六)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甘州区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共同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 省级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一)主要引进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产业关联度高、辐射力大、带动作用强的龙头型、基地型项目。

  (二)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三)土地出让金可区别不同情况,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确定;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土地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出让后,出让金全额由园区所在县财政扶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省级上解部分由县财政缴纳。

  (四)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实际缴纳增值税和3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市、县留成部分,50%奖励扶持企业发展。引进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投资或分期建设项目单条生产线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实际缴纳增值税和3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市、县留成部分,60%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五)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对进入各省级工业园区当年完成投资3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按投资完成比例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园区所在县财政安排500万元,对进入省级工业园区当年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按投资完成比例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六)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1-2个省级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所在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园中园”建设优惠政策

  (一)鼓励市外政府、工业园区、企业集团、投融资机构和市内其他县(区)政府、企业,在本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工业园区,根据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划定相对独立区域,设立“园中园”,由投资者自主开发建设。

  (二)市外投资者建设投资20亿元以下项目、市内投资者建设投资10亿元以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投产后实现的产值和税收,引进方与落户方政府按6︰4比例分成;市外投资者投资20亿元以上、市内投资者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建设资源转化利用项目,全部利用市外资源的,固定资产投资、投产后实现的产值和税收,引进方与落户方政府按7︰3比例分成;部分利用或全部利用市内资源的,引进方与落户方政府按6︰4比例分成,并将市内资源依法优先配置给建设项目。

  (四)“园中园”建成2年内年销售总额超过10亿元的,县(区)政府一次性奖励建设主体200万元; 5年内年销售总额超过50亿元的,县(区)政府一次性奖励建设主体1000万元。

  (五)“园中园”建设项目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和市内外投资者建设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 工业园区项目土地供应政策

  (一)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配,优先办理预审、报批手续。需要追加用地指标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追加。

  (二)对工期要求较紧的项目,先行办理用地手续。

  (三)符合国家划拨供地政策的,一律以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第五条 工业园区项目税收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专用设备投资抵免、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等政策。

  (五)全面落实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等政策,落实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高载能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严格执行减免税政策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规定,规范、简化减免税审批程序,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享受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工业园区项目环保政策

  (一)环保部门提前介入项目前期工作,在评估、审批、验收等环节优先安排。实行限时办结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由国家规定的60日缩短到30日之内,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限由30日缩短到15日之内。

  (二)符合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和国家明确支持的石化、有色、建材等产业项目,放宽产业规模准入条件。

  (三)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优先支持“园中园”建设项目。

  (四)项目建成通过“三同时”验收,实现稳定达标后,在环保专项治理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支持。

  第七条 工业园区项目收费政策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标准减半收取。

  (二)建设生产性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三)除特别规定外,项目建设期间免收市、县(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八条 工业园区项目人才引进和智力支持政策

  (一)企业领衔高管和引进的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县(区)政府全额奖励个人,后三年减半奖励。

  (二)在企业建设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人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市管拔尖人才,享受相关政策;推荐评选劳动模范时,向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三)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工作满4年,符合条件的可评审市内有效的正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工作满4年,符合条件的可评审市内有效的副高级职称;本科生工作满3年,符合条件的可评审市内有效的中级职称。符合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四)企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县(区)政府免费提供培训场地、选派培训所需的本地教师免费授课。

  第九条 工业园区项目金融支持政策

  (一)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项目的信贷投放。

  (二)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银企对接,建立经常性的信息沟通机制。

  (三)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鼓励发行金融创新产品,拓宽融资渠道。

  (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扩大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规模,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第十条 工业园区项目行政服务政策

  (一)入驻工业园区建设的所有项目,由所在工业园区完成“五通一平”(通厂区外道路、通施工用电、通施工用水、通排水、通讯,场地平整),达到开工建设条件。

  (二)工业园区项目前期工作手续实行代办或帮办制。属市、县(区)部门办理的行政审批手续,由企业提供资料,项目落户方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全程代办;省级以上部门审批、办理的手续,协助全程帮办。

  (三)市、县(区)相关部门全力做好服务工作,禁止向投资者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

  (四)对投资较大的项目,根据企业要求,项目所在地县(区)可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在项目建设期间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一条 工业园区项目产品使用支持政策

  (一)企业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优先采购。

  (二)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优先使用。

  第十二条 工业园区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投产后实现的产值、销售收入和税收,以市统计部门统计审核结果、税务部门实际征收入库数为依据。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中同一事项奖励、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按最高奖励额、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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