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全文

时间:2024-07-28 02:59:33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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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全文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已经出台了,有什么具体内容呢?以下是小编分享的《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全文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及时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5〕8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或月工资总额低于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已落户本市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二)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1、所有家庭成员无1人就业的;2、家庭成员已有人就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四)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五)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

  (六)退役士兵;

  (七)刑释解教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

  (九)精神病康复人员;

  (十)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如下:

  (一)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需到户籍所在村(社区)服务平台办理失业登记。

  (二)符合条件人员持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村(社区)服务平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东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1);

  4. 《就业创业证》原件;

  5. 本人困难身份佐证材料:

  (1)属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的,需提交民政部门当年出具的或有申请当年年审记录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属“零就业家庭”成员的,需提交户籍所在村(社区)出具的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证明(附件2);

  (3)属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的,需提交注明处于失业状态的《就业创业证》原件;

  (4)属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人员的,需提交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5)属退役士兵的,需提交《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6)属刑释解教人员的`,需提交户籍所在村(社区)出具的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证明;

  (7)属戒毒康复人员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村(社区)出具的戒毒治疗的材料;

  (8)属精神病康复人员的,需提交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精神病治疗诊断材料;

  (9)属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的,需提交二级或以上医院开具的患重大疾病证明(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疾病名称具体见附件3)、户籍所在村(社区)出具的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证明;

  (10)属月工资总额低于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人员的,需提供认定前一个月的工资收入凭证。

  (三)村(社区)服务平台将人员信息录入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人就业困难情况在户籍所在村(社区)委员会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且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应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材料,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并在《就业创业证》上标注;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通过村(社区)服务平台发给申请人。

  第四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

  (一)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对认定对象应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二)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 入学、服兵役、移居非本市辖区的;

  4.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5. 随着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第五条 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经本办法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可享受就业创业政策补贴。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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