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失业监测补贴办法》

时间:2024-09-17 01:43:04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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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失业监测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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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失业监测补贴办法》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失业监测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就业失业监测统计体系,加强就业形势分析,根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及《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补贴对象及标准:由东莞市人力资源部门推荐,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就业失业监测点(包括定点监测企业、定点监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监测点),按要求及时完成全年四个季度各项监测数据的填报且填报数据真实有效的,按每个监测点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监测补贴。

  第三条 申领补贴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申领的营业证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二)监测点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三)《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申请表》。

  第四条 申领补贴的程序:

  (一)1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科室部门出具上一年符合申领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的监测点名单。

  (二)市就业管理办公室通知符合申领条件的监测点向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

  (三)2月受理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的申领,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四)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五)经核准的,由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将就业失业监测补贴拨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五条 就业失业监测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年3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一年申领补贴情况,公示内容为监测点名称,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六条 监测补贴资金应用于监测点填报数据的部门开展如监测业务培训,监测人员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等支出。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失业监测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5〕48号)同时废止。

  业监测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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