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0-11-03 10:13:28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湛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全文

  《湛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实施,有什么具体细则?以下是小编分享的《湛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湛江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规范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明确定位、突出重点,集成资源、完善链条,优化管理、提升效能”基本原则,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各类资源以多种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 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孵化能力、孵化效果和授牌部门的不同,设立县(市、区)级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对发展前景好、孵化效果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孵化基地,可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 功能、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孵化场地保障。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商事业务代理。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行政公共服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项目展示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以创新型、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公共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试制等服务。

  第五条 申请认定创业孵化基地,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主要功能(即孵化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

  (二)孵化基地运营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安全、消防、卫生、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和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管理服务流程规范,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支持、跟踪扶持、协助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政策落实等服务;

  (四)发展前景良好,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孵化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五)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分县(市、区)级和市级等两类,除了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标准:

  (一)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

  1.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电子商务类、特色型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但最低不得小于480平方米);

  2.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15个以上。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1.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类、特色型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等投资设立的非营利性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但最低不得小于800平方米);

  2.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30个以上。

  第七条 对管理制度健全、发展前景良好、孵化效果明显的孵化基地,可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条件如下:

  (一)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

  (三)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50亩,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但最低不得小于1200平方米;

  (四)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50%以上,在孵创业实体近1年不少于20户,提供的就业岗位近1年不少于100个,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

  (五)孵化基地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

  (六)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七)绩效优秀,示范带动作用强,在基地管理、服务能力、孵化效果、社会贡献等方面成效显著。

  第三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认定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如下:

  (一)县(市、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正式发文确认。申报材料如下:

  1.《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创业孵化基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经营主体资格证明;

  3.房产证或与产权所有人3年期以上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4.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协议;

  以上材料用A4纸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2-4项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符合基本条件的县(市、区)级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申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市级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如下:

  1.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绩效情况说明(含基地管理、服务能力、孵化效果、社会贡献等方面的情况);

  3.创业孵化基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经营主体资格证明;

  4.入孵创业实体的工商营业执照;

  5.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协议;

  6.入孵创业实体明细表(附件2)。

  以上材料用A4纸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2-5项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形式,对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评价要点和评价标准,形成孵化基地运营评价结果,并在组织开展实地复核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拟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

  对拟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行文批复,认定为“湛江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牌,按规定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第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要规范化、标准化运作。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照“湛江市××创业孵化基地”、“湛江市××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字样统一命名并加挂牌匾。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择优评定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加挂由评定部门统一制作的“湛江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设立“创业学院”。

  第四章 考核和退出

  第十条 各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部门要建立针对创业孵化基地的考核和退出机制,每年对孵化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各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孵化成效。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1.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创业实体入驻率低于规定标准,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2.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3.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4.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5.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6.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7.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第十一条 凡被认定满3个自然年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必须进行复评。在基地被认定后第三个自然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印发复评通知。复评合格的,3年内保留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复评不合格或不参加复评的,取消其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第五章 政策支持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基地和入孵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市级孵化基地的,按每个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经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孵化基地的,按每个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孵化基地的,分别按每个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本办法下发之前已认定的孵化基地类型,须按本意见规定程序重新复评,复评合格的,按复评类型给予奖补;复评不合格或不参加复评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基地资格。具体申领程序根据奖补资金来源不同,分别按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市级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业务指导,按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引导创业孵化基地良性、有序发展。

  第十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的创业实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在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孵化期满,必须退出孵化基地,由创业孵化基地吸纳新的创业实体入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经认定的各级孵化基地,按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本办法下发前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须按照本意见规定程序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重新评价认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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