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
百色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实施,有什么具体内容呢?
百色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9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4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本细则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填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现有或今后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孵化园以及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创建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 基地的认定管理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园区型(包括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楼宇型、店铺型(包括一条街)、市场型、厂房型等类型。
(一)园区型:有独立的场地或种养殖基地,单层或多层厂房,有专门的管理办公室及规章制度,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加工、制造等创业项目。
(二)楼宇型:多层写字楼,有独立办公室,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广告、设计等创业项目。
(三)店铺型:地理位置相对适宜,方便消费者,每个店铺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四)市场型: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五)厂房型:厂房相对集中,适合小型加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入驻,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各类产品的加工或维修。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
(一)申报主体。经市、县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和财务等管理制度,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场地和配套设施。创业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0平方米,可容纳孵化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户;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基地内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等基础设施完善;对进入基地的孵化企业在场地的提供及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上,价格要低于市场价位。
(三)配套服务。基地应设立专门的服务区域,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人员,能够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制定健全的孵化企业进入和退出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孵化企业台账和政策落实台账,帮助基地内的孵化企业申报场地、水电补贴及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维护孵化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经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设立或在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机构,统一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评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审核,完成材料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三)授牌。经评审合格的机构,由所在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自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下发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批复,颁发“X X市(县、区)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第七条 机构申请认定创业孵化基地,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具体材料格式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一)《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三)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四)《创业孵化基地专职管理人员情况表》(附件2)。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创业孵化基地履行日常管理服务职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创业孵化基地延伸,及时提供完善的创业咨询服务与指导。要积极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内开设证照办理和税务登记“绿色通道”,或设立代办服务窗口,为孵化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就近、方便的服务。
第九条 加强对基地的管理,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收回牌匾:
(一)孵化基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被基地内孵化企业投诉,经查实达3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三)不能为所入驻的孵化企业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四)经营过程中产权转让、转租的';
(五)不能主动接受和配合职能部门相关工作督查指导的。
(六)不能如实提供情况,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补贴的。
第三章 基地的孵化管理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孵化企业是指经批准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各类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应在入孵基地所在市、县(区);
(二)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24个月),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孵化企业的创办者为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纳入国家安置的退役军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
本款所指的农民工是指符合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扶持范围的农民工(具体按桂财社[2014]246号文件执行)。
(四)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以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为主。
第十一条 入驻基地孵化的程序:
(一)创业人员向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提出申请;
(二)孵化基地落实自主创业人员经营场地后,创业人员与孵化基地双方签订租赁协议。
第十二条 各类经营单位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须向创业孵化基地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附件3);
(二)《创业计划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经营管理和运作方案、市场及竞争分析等);
(三)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工商部门注册者提供);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基地的孵化管理:
(一)自创业人员入驻基地孵化自签订租赁协议之月起, 孵化期不超过2年。
(二)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作为自动退出基地孵化处理:
1.有转租现象的;
2.实际经营者与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经营者不符的;
3.经营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地址不符的;
4.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举报投诉并经查实的;
5.不能主动接受和配合职能部门相关工作督查指导的;
6.不能如实提供情况,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补贴的。
(三)自孵化结束和退出孵化基地的下月起,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四章 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创业孵化基地对孵化企业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服务的,可申请管理服务补助资金,具体标准为:
(一)厂房类、园区类基地每扶持1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低于1.3万元/年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楼宇类、铺面类、巿场类基地每扶持1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低于1万元/年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改善基地设施,完善孵化功能,加强基地日常管理,提升创业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孵化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按规定条件享受以下各项补贴,具体标准为:
1.场地和水电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与基地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季申报场地和水电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300元/户/月(两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一次性创业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3.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孵化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者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和贴息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孵化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小微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以及按财税〔2014〕39号文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创业孵化基地及基地内的孵化企业的各项补助资金,均从各级财政就业资金专户中列支。其中对扶持农民工创业的孵化基地及农民工创办的孵化企业的各项补助资金,从各级财政筹措的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并纳入年度预算,划入就业资金专户中管理。
第十七条 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助资金,由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孵化企业享受的各项补贴,由孵化企业提供相关材料,所入驻的创业孵化基地代为申请。
第十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管理服务补助资金或代孵化企业申报各项补贴,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及人社、财政部门的认定批文;
2.《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3.《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满1年企业一览表》(附件5);
4.创业满1年企业的《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附件3)、创办人的身份证明(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学生证或毕业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未纳入国家安置的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证明,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
5.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运营满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相关证明(包括纳税证明、吸纳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等);
6.创业孵化基地银行账户。
(二)孵化企业场地水电补助需提交的材料:
1.《孵化企业场地水电补贴申请表》(附件6);
2.《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附件3);
3.基地统一开具的收取孵化企业水电费用、场地租金的发票(收据)。
(三)孵化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 孵化企业创业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7);
2.《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附件3);
3.企业正常纳税满1年证明;
4.《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名册》(附件8);
5.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证明(相关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创业孵化基地报来的补贴申请后,对材料合格完整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公示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华,并将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创业孵化基地帐户,将孵化企业的场地水电补助、一次性创业补贴直接拨付孵化企业帐户。
第五章 基地的考核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对所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绩效考评。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管理机构是否完善,是否有管理服务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规划布局和具体实施方案是否完整,创业基地设施配套、功能是否齐全;
(二)是否能够为初创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等指导服务,提供法律、会计(税务)代理、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政策信息、技术支持等综合服务;
(三)是否对入驻基地内的各经营实体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等信息予以登记,并建立相应跟踪服务信息库;
(四)是否能按时上报年度工作动态报表、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五)是否建立创业者联谊会,通过有关活动,开展创业互助,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情况;
(六)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七)其他新增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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