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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2017
为鼓励创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局面,福建省出台了什么优惠政策?
福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之企业吸纳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对象: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享受条件: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享受标准: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福建省扣减限额暂确定为每人每年52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承办部门:地税局。
文件依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福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之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享受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享受贴息贷款额度:贴息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如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给予人均2万元的贷款贴息额度。
贴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从2016年起,贴息资金不再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从其他途径列支。
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承办部门:人社部门(条件认定)、经办银行(贷款)、财政部门(贴息)。
文件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转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漳银发〔2009〕21号);《转发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福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之社保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及标准:
①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东山县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③小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④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1年内)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其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1年内)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以上用人单位为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1年内)灵活就业后,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均一律实行“先缴后补”原则。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补贴期限:小微型企业补贴期限为一年,其余种类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承办部门: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文件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漳州市财政局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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