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创业税收政策
桂林市创业税收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大家清楚吗?
1.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1)内容: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高校毕业生(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财税〔2014〕39号)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申请: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
(3)享受税收优惠方法:由就业和创业地人社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财税〔2014〕39号)
(4)执行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税〔2014〕39号)
2.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税收政策
(1)内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按此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财税〔2014〕39号)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你是谁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减免税总额=Σ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年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申请:
向县以上人社部门提交材料: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县以上人社部门接到材料后,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实以下内容: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规定。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国办发〔2014〕22号)
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办发〔20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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