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就业创业政策要点
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就业创业政策应享尽知,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取得新成效。
失业登记政策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标准按不同职业(工种)确定为:A类1500元,B类1200元,C类900元。创业培训130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进入技工学校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的学员,参照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三)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工种确定(每人200-300元)。
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后,可以享受以下就业援助政策。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用人单位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
(二)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额的2/3比例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政策享受期限。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税收减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原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等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以及能够吸纳规定比例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一般最高个人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最高贷款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申请从事微利项目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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