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促进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时间:2024-08-08 16:04:24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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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促进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为积极有效应对就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天津出台了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天津促进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天津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1 健全高校就业指导体系

  各高校应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纳入课程管理并给予相应学分认定。

  各高校应将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摆在高校教育体系的重要位置,自第一学年起就设立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课程,同时给予相应学分认定。

  各高校应广泛聘用熟悉大学生情况、了解职场需求的社会各界人士和专业教师,建立实施职业指导导师制度,帮助每一名大学生制定个性化的就业计划,尽早确定职业生涯发展规划。

  各高校应进一步提升就业指导部门建设水平,根据大学生特点和个性化需求,创新就业指导模式,完善就业指导措施,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有关部门适时提供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情况,促进高校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就业指导业务培训,积极宣讲就业形势和政策措施,会同高校共同做好就业指导工作。

  2 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制度

  在校大学生就业实习期间,高校应为其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3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

  各高校应结合专业设置情况,将就业技能培训纳入课程教育体系,逐步建立学历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对大学生参加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内培训项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相应学分认定。

  大学生可根据个人职业规划和学业情况选择参加2次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或向市公共实训基地和大学生实训示范基地申请参加技能实训,对培训(实训)后经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培训、鉴定补贴和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我市生源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以及在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技能培训的,市政府按培训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4 引导用人单位吸纳毕业生就业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小微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补贴。

  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含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现有职工总数20%以上的,每招用1人按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每户每年不超过20万元。

  对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吸纳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1年补贴。

  5 鼓励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

  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时可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基层机关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力度,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和市属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时,可优先考虑已进入基层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对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市和服务所在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按50%的比例代为偿还。

  天津促进创业优惠政策

  (一)优化初次创业人员创业环境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初次创办企业(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资金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初次创业的,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一次性申领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大中专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计划书通过培训机构有关专家论证后,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合格人员参加经人社部批准的创业模拟实训机构提供的免费创业模拟实训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实训补贴。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加入团市委组织实施的YBC项目,接受咨询培训、资金支持和导师辅导等扶持。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妇女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政策。

  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初次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免费或以优惠租金入驻孵化基地的,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鼓励创业经营实体吸纳就业

  对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创业经营实体(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初次创业人员创办、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带动20人以下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实体),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创业经营实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对带动6人以上(含6人)就业的创业经营实体,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每招用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市政府每年遴选不超过20个符合产业发展要求、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好、带动就业突出的优秀创业经营实体,每个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三)推动创业孵化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对苗圃哺育和实体孵化工作成果给予补贴。

  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适当补助,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孵化成功1个创业经营实体且该经营实体退出孵化基地后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创业孵化基地1万元补贴。

  对各级政府为劳动者创业无偿提供产权和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经营场所(房产或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以土地、厂房、楼宇等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的,市国土房屋、建委、规划、城建、地税、供电等部门在规划、用地、税收、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有关部门每年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入驻各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和科技孵化园区,开展创业孵化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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