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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高新区孵化企业(项目)进驻审批办法(全文)
贵阳高新区孵化企业(项目)进驻审批办法已经出台了,具体内容是什么?
贵阳高新区孵化企业(项目)进驻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孵化企业和孵化项目的进驻审批工作,确保进驻中心的孵化企业和孵化项目技术档次和质量,促进中心健康发展,根据《贵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孵化管理办法》和《贵州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贵州学子回乡创业园入园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于研发、中试、试生产或小批量生产阶段的孵化企业(项目)均可申请进入中心孵化。
第三条 申请进驻的孵化企业(项目)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或产品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
第四条 中心负责受理孵化企业(项目)的`进驻申请,组织对孵化企业(项目)进行技术评审。
第五条 对申请进驻的孵化项目先由中心企业发展部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视情况可组织专家评审。中心主任依据评审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签署审批意见。
第六条 申请进驻中心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的孵化企业(项目)应按《贵州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贵州学子回乡创业园入园办法》相关规定向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不需要进行技术评审;
(一)经科技成果鉴定或产品鉴定技术水平为国内领先以上的;
(二)已经国家一级科技情报查新单位查新,主要技术指标为国内领先以上的;
(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
第八条 已经中心同意进驻的孵化企业(项目),与中心签订《孵化协议》后,由中心协助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处于研发、中试阶段的项目可先进驻中心孵化,待孵化成功后再办理公司设立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贵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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