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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遵义市自主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呢?具体内容是什么?
首次自主创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首次自主创业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奖励补贴资金;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资金;失业人员创业奖励;低保待业人员创业奖励;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获得社保补贴资金等。
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领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的对象有哪些?
答: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依法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人社部门认定首次自主创业的创业者,可申领自主创业奖励资金;
2、申领自主创业补贴需要什么条件?
答:从2009年起,上述人员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3人以上,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创业补贴。
3、自主创业补贴资金标准是多少?
答: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一次性给予3500元的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可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创业奖励。
4、在什么地方申领自主创业补贴资金?
答:申领人员,可到创业经营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门提出申请。
5、申请自主创业补贴资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经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后的创业补贴拨付申请原件;
(2)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创业经济实体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招用城镇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困难对象、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人员,并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4)负责人的身份证(限本市户籍)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初次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1、申领初次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象?
答: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依法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人社部门认定首次自主创业的创业者,可申领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2、申领初次自主创业场所租金补贴需要什么条件?
答:(1)创业者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
(2)在各类集贸、商贸市场等租用摊位、门面从事经营,签订租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3、初次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按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其中,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拨付。有多个经济实体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享受一次自主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4、初次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限有多长?
答: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
5、到什么地方申领自主创业场租补贴?
答:申领人员,可到创业经营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6、申领自主创业场租补贴需要什么资料?
答:创业主体须携带经乡镇人力资源保障中心初审后的场租补贴拨付申请,携带以下资料:(1)创业者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2)在各类集贸、商贸市场等租用摊位、门面从事经营,签订租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3)申请人的身份证(限本市户籍)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失业人员创业奖励
1、申领失业人员创业奖励资金的对象和条件?
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创业奖励资金标准是多少?
答:经认定可一次性领取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在创业期间未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创业人员,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期满。
3、到什么地方提出申请?
答:申领人员,可到创业经营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低保待遇人员创业奖励政策
1、申领低保待遇人员创业奖励政策?
答:从2010年起对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创业,自领取营业执照起,可继续享受一年的低保待遇。
2、到什么地方提出申请?
答:凭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到创业经营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贴
1、申领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答:从2010年起对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新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每人一个月的岗位补贴。
2、奖励条件是什么?
答: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
3、到什么地方申领?
答:申领个体工商户(企业),可到创业经营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4、需要什么材料?
答:申请者需携带以下材料:(1)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证明;(2)新录用人员花名册,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原件;(3)缴纳的社保费收据;(4)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限本市户籍)及复印件等材料。
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4〕25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和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咨询和办理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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