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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创业创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荆门市创业创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出台了,主要讲的是什么呢?下面来看看!
荆门市创业创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政府 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荆发[2015]9号)、《荆门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荆政办发[2015]14号)、《荆门市政银合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创新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双创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模式运作,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支持创业创新企业(以下简称双创企业)发展,引导金融资本进入创业创新投资领域的基金。
第三条 双创基金适用于荆门市中心城区(市直、东宝区、掇刀区、高新区、漳河新区及屈家岭管理区)的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及大学生创业创新。
第四条 双创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五条 双创基金规模为5.8亿元,由农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谷投资公司)受托出资1亿元,合作银行按约定的比例放大贷款5.8亿元。基金下设创业创新初创基金、创业创新成长基金两支子基金。执行中根据运行情况和需要,农谷投资公司和合作银行及时按约定比例调整补充。
第六条 创业创新初创基金由农谷投资公司出资5000万元,合作银行按约定比例放大贷款,基金规模8000万元。其中大学生创业创新由农谷投资公司出资2000万元,合作银行按1:1比例放大贷款,基金规模2000万元;其他初创期由农谷投资公司出资3000万元,合作银行按1:2比例放大贷款,基金规模6000万元。
创业创新成长基金由农谷投资公司出资5000万元,合作银行按1:10比例放大贷款,基金规模5亿元。
第七条 双创基金贷款利率实行差别化优惠利率,初创期贷款执行同期国家贷款基准利率,成长期贷款在执行同期国家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第八条 创业创新初创基金申请人,以股权、知识产权、第三方担保(包括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等)或根据荆门市创新创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市双创局)评审推荐文件等进行抵押或担保。创业创新成长基金申请人抵押物或担保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贷款额的40%。
第九条 基金出现亏损,由农谷投资公司和合作银行实行风险共担。创业创新初创基金损失由农谷投资公司与合作银行按7:3比例分别承担,创业创新成长基金损失由农谷投资公司与合作银行按5:5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条 创业创新初创基金对单个申请人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额度10万元以内的,按照小额担保贷款相关规定执行;创业创新成长基金对单个申请人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期限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二条 基金实行贷款贴息,对创业创新初创基金使用人2年内按国家贷款基准利率给予80%的贴息,对创业创新成长基金使用人2年内按国家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风险基金。每年市财政预算安排1500万元风险补偿金,用于双创基金的损失补偿,同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调整补充。
第十四条 申请创业创新初创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创造等专利证书;
(二)符合荆门市“双创”标准,或已被市双创局纳入“双创”储备企业名单,具备发展潜力,并出具评审文件;
(三)在市中心城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入驻荆门市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园等创业创新平台;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基金申请人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基金申请人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参与放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 申请创业创新成长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无欠缴税费、逃避债务、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
(二)属于技术含量高或发展前景好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
(三)基金申请人应满足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具备一定的信用等级;
(四)符合荆门市产业发展战略,符合合作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五)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基金申请人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基金申请人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无参与放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基金申请人申请双创基金支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双创基金的书面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作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
(三)大学生创办企业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技术或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五)荆门市双创局出具的双创企业认定文件及创业创新贷款业务推荐函;
(六)合作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基金申请人,可在1年内向合作银行提出基金支持申请。合作银行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贷审核工作。基金使用人实行动态管理,名单根据市双创局推荐文件可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成长期企业贷款审批通过后,基金使用人按照规定比例缴纳保证金,合作银行按程序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对合作银行所产生的贷款损失(仅限贷款本金及基准利息损失,不包括利息上浮部分和因贷款逾期而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通过基金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已享受政府其他贷款风险补偿优惠政策的不重复补偿。代偿率设置预警线和叫停线,初创期为20%和30%,成长期为5%和10%。合作银行获得补偿基金后,不得放弃贷款损失追偿权,应采取措施继续追索债权;追索回的资金按补偿资金分担比例返还,补充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以市级分行为单位向农谷投资公司提出贷款损失补偿申请,申报材料由农谷投资公司统一受理。市双创局和农谷投资公司对合作银行申报的企业贷款损失补偿金额进行初审,市财政局对贷款损失补偿金额进行复审,确定补偿金额,并按照出资比例将补偿资金划拨到农谷投资公司,农谷投资公司再划拨到合作银行。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每月10日前向农谷投资公司报送企业贷款月报表,并及时反映损失和债权追索情况;农谷投资公司按月将企业贷款及贷款损失补偿和债权追索情况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和基金损失的审定;制定贷款贴息和基金风险损失补偿的市区分摊政策;制定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落实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基金;建立基金补偿机制,依据基金使用情况,每年增加规模并及时补充基金。
市双创局负责受理双创基金申请、开展资信调查、建立双创项目库、组织专家评审,推荐双创基金支持企业名单;协助合作银行对逾期未还贷的基金使用人债务进行追偿;会同市科技局制订科技型、创新型标准,认定科技型、创新型企业。
农谷投资公司负责招标选定合作银行,并与合作银行、市双创局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双创基金的日常管理、审核、基金损失初步认定、补偿以及贴息资金支付;加强对合作银行履约情况进行落实和督办;与合作银行、市双创局等建立基金运行信息共享平台;协助合作银行对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并在相关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示。
合作银行负责对市双创局推荐的基金申请人独立审查审批,自主放贷;严格按协议内容履约;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放贷效率;对逾期未还贷的基金使用人债务进行追偿。
市审计局负责对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延伸审计。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使基金不能及时、足额回收,经市政府同意后取消该合作银行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资格,财政部门取消在该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合作银行对符合基金支持对象拒贷或贷款达不到放大倍数和规模,或者不履行合作协议,取消该银行下年度内的合作资格,并相应调减该行财政性资金存款。
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贷款的基金使用人,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扶持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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