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3-03-02 02:24:56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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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出台了,大家想知道其中的内容呢?来看看!

  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并给予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武汉海关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湖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对符合有关条件的科技开发项目给予支持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15日。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和支持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里的,或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的。(2)有违反海关监管货物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或稽查的。(3)被撤消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八)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扩权县(市)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按照《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管理企业将申请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依据初评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六)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对认定结果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九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自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十条 依据《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管理企业将评价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一式三份)。

  (三)数据核查。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 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价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本办法第五条第8款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对专家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由省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予以调整,其下属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集团公司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取消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单独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五)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有涉税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对调整和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认定;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

  第十九条 对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对企业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每年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联合发文公布一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二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优秀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申请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和其他国债专项项目,优先帮助企业享受有关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将从各自管理的科技计划中加大对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在新产品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给予资金补助,促进自主创新,推动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要填报《享受研究开发费抵扣所得税情况表》(见附件五),并于每年6月15日前报各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于6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扩权县(市)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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