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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自治区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
全国各地纷纷出台了政策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自治区也一样。下面一起来看看!
(一)加快建立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新格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输入地与输出地发展联动的原则,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新格局,全面激发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全面汇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加快培育县域经济增长点,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快产业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发挥现有产业和资源禀赋优势,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打造新型煤化工、先进装备制造、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新能源、新材料、石油化工、装备制造、智能仪表等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积极发展现代纺织、生物医药、草畜、蔬菜、葡萄、枸杞、马铃薯等优势产业和苹果、红枣等林业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延长产业链,壮大产业规模,形成产业集群,带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等人员,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充分挖掘和利用我区资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抓住机遇创业兴业,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创业发展,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引导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按照《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各市、县(区)要科学定位,统筹发展县域经济,着力培育优势产业带和集中发展区,发展一村(镇)一品、一县一业,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慈善园区等产业园区,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创业空间。以回族特色村镇为平台和载体,大力发展民族风情旅游业,带动民族地区创业。(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鼓励输出地资源嫁接输入地市场带动返乡创业。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发挥既熟悉输入地市场又熟悉输出地资源的优势,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通过对回族传统手工艺品、清真食品、绿色农产品等输出地特色产品的挖掘、升级、品牌化,实现输出地产品与输入地市场的嫁接。(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鼓励返乡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开办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家庭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林下经济、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自治区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完善扶持政策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林业厅、地税局、工商局,宁夏国税局。)
(七)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返乡投资兴办且从事国家不限制或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自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责任单位:自治区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残联,宁夏国税局。)
(八)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实际,科学规划,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创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建设资金由建设方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对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地方人民政府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恰当方式给予政策支持。自治区财政对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建设标准的返乡农民工创业园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资金,所需经费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建设达标并投入生产运营的创业园区给予一定的补贴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有关方面可安排相应项目给予对口支持,帮助返乡创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金融工作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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