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创新创业政策

时间:2024-08-10 09:16:23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苏州创新创业政策

  苏州市最新留学归国人才创业奖励政策

  (一)抓好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免费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等创业培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参加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在有偿培训的基础上,对培训机构每培训一人给予财政补贴1000元。针对留学回国人员的创业培训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指导性,建立由政府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成功人士、经济学家、投融资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创业导师队伍,从政策解读、市场分析、物色战略合作伙伴等方面为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创业辅导。

  (二)落实激励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在开业初、正常运行后各阶段提供一次性补贴、社保补贴、吸纳就业补贴、房租补贴、税费减免等一系列与当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其他社会人员创业的同等待遇。

  1.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留学回国人员在苏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凭税务登记证明及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为6000元,经认定后,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3000元。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2.租金补贴。对符合进入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给予租金补贴;在孵化基地(园)之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并经认定的,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给予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

  3.创业培训结业并自办实体人员社保补贴。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合格,在市区办理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留学回国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标准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标准进行操作。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凭税务登记证明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吸纳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开业3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同一企业对带动就业的同一人3年内只享受一次,3年累计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享受。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如每年招用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10人及以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除外)且劳动合同履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1年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奖励补贴(此项政策的执行期限暂至2015年年底)。

  5.对于留学回国人员创办小微企业的补贴。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后一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保就〔2013〕9号)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政策。如新招用毕业后一年内的离校未就业苏州籍高校毕业生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按每吸纳一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且与企业招用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1万元一次性就业奖励补贴不重复享受(以上两项政策的执行期限暂至2015年年底)。

  6.创业者成功落户政策。在市区个人实际投资100万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留学回国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体迁入落户。

  (三)强化资金支持,激发创业活力。

  1.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经营规模较大、创业实体吸纳人员5人及以上的,可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期限2年,按期还款的由财政按银行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2.二次贷款奖息。对符合二次贷款奖息申请条件的创业留学回国人员,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按期还款的由财政按银行基准利率全额奖息。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贷款。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技)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当年实际招用就业人数,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合伙经营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申请期限不超过2年的贷款,且本息已清(包括提前还贷)后,由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以内的实际发生额给予50%的贴息。

  4.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四)加强政府服务,提供创业机会。

  1.建设好各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职能优势,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统筹推进一批基础条件好、服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对达到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创建标准的,积极帮助争取申报认定,享受相关政策。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4〕103号)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创业评估工作考评,并由创业引导性资金按照“三三制”原则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租金补贴.

  2.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提供对接平台。充分利用“苏州国际精英周”和“赢在苏州”国际精英海外创业大赛、“国际性专业会议”、“燃情创业”系列苏州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平台的作用,通过常态化的举办创业项目对接活动帮助有意在苏州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推介项目。

【苏州创新创业政策】相关文章:

2015年苏州创业创新政策03-01

2017年苏州创业政策02-28

创新创业政策03-04

2015年苏州海归创业政策12-23

中关村+创新创业政策03-12

国家创新创业政策12-09

2017苏州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03-28

湖南创新创业政策导向03-01

厦门创新创业政策解读12-05

好创业政策催生创新创业潮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