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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茂名创业扶持政策
一、 大学生创业政策
近年来,国家对大学生出台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具体体现在16个方面的扶持。
1.就业补贴。大学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应届大学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给予大学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2 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大学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享受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
3 小微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社保补贴。企业吸纳大学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应届大学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吸纳人数给予最长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4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离校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其实际缴费额1/2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这里所讲的灵活就业,主要是指非固定用工,如创办个体形式、家政服务等。
5 见习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政府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按照茂名市目前每月最低工资的标准1210元,政府补贴为每月605元)。期限为6个月。
6 创业资助。在校及毕业5年内,在我市实现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方式,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资助。
7 租金补贴。在校及毕业5年内,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三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方式,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投资的孵化基地),给予最长3年、每年最高3000元的租金补贴。
8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9 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实现创业,并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者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限最长3年,补贴以单位名义缴费的部分。
10 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三年内,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 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11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非毕业学年在校学生),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可享受1000元每人的创业培训补贴。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补贴2500元。
12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省从各地推荐的优秀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省对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省级比赛)前三名并在广东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
13税费优惠。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4求职创业补贴。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属于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的,一次性给予1500元的求职补贴。该项目由毕业生所在高校负责受理,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
15临时生活补贴。对于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按照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待遇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从2015年5月1日起标准为每人每月1080元)。
16 安置“双困”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3年内的“双困”(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大学毕业生就业,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工资补贴。
大学生申请办法:
实现就业或者创业的大学生,除一次性补贴外,一般应当以季度申请形式向就业地或者创业地所在的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详细资料请参半《茂名市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宣传册》。经审核后资金将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中。申请方式可分为纸质申请和网上申请。
二、对创业者扶持政策
(一)市场准入方面的扶持政策
1、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一照四号。
2、社会信用代码实现“一照一码”。
3、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住改商”。
(二)税费减免方面的扶持政策
1、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2、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税费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扣减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3、商贸、服务型企业新招收失业人员,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资金补贴方面的扶持政策
1、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2、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对女满40岁、男满50岁(“4050”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4、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5、对失业人员参加免费的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6、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融资信贷方面的扶持政策
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三、对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政策。
1.创业孵化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1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含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以及相关后续跟踪服务等)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2.示范性项目补贴。经评审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个一次性补助50万元,评审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个一次性补助30万元。相关条件和标准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出台的《茂名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茂人社[2015]17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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