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海归创业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众创空间健康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更好地发挥作用,余杭区出台了创业政策。
余杭区创业创新扶持政策50条
一、工业经济政策
1.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投入(技改)力度。对单体设备在3万元以上且设备总投资(生物医药企业含GMP投入)在500万元(家纺类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资助。对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十大产业范畴内的工业投资项目追加资助2个百分点;利用存量土地厂房的追加资助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不符合产业规划导向的,以及新出让土地工业投资项目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的,不予补助。
2.促进工业化信息化融合。对通过结题验收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予以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信息化项目由区内软件企业承接的,资助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信息化应用试点示范的企业(数字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精细化管理示范试点企业奖励20万元。
3.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对年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地方留存环比增长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含)—5000万元、2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租赁场地的,分别按租金的60%、50%、30%给予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
4.培育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在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含)的工业企业中确定50家重点培育对象,五年内奖励实缴税收地方留存超基数部分的80%。第一年基数按前三年实缴税收地方留存平均数的110%或上一年度实绩数就高确定,以后年度基数按环比增长10%确定。
对销售收入首次超10亿元、3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投资人)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
5.培育成长型优势企业。在销售收入1亿元(含)—5亿元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根据发展速度、税收贡献等指标综合评定50家重点培育对象,三年内奖励实缴税收地方留存超基数部分的70%。基数按比上年实绩数增长12%确定。
6.鼓励有潜力的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对列入“雏鹰计划”的企业,按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宽带接入、主机托管或租用费的50%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雏鹰计划”企业第一年按实缴税收比上年增长的地方留存部分的80%、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对年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雏鹰计划”企业,从事管理、技术工作的人员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
7.鼓励企业创品牌。对通过行政途径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的,奖励10万元。
8.鼓励创区域品牌。区域品牌获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奖励100万元;对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等区域性品牌的,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被认定为浙江区域名牌的,奖励20万元。
9.实施标准化战略。对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秘书处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完成一个标准项目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参与国际标准的研制单位,奖励30万元。
10.鼓励企业加大节能环保投入。对投资额30万元以上、节约率达到5%以上的节能项目和循环经济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年耗标煤1000吨(含)—2000吨、2000吨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的项目,分别追加资助1个百分点、2个百分点。对锅炉节能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
对通过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奖励2—4万元。对完成电平衡测试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测试费用的50%给予补助。
1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按时淘汰落后产能、引入先进生产设备进行转型升级的企业,技术改造新增先进设备投资资助门槛降至300万元;淘汰设备按照账内设备评估净值的30%和经确认账外设备评估净值的20%给予补助,或按更新先进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科技创新政策
1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销售收入分别在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含)—2亿元、2亿元以上(含),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6%、4%、3%以上的企业,按其研发投入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研发比重超过上述标准1个百分点以上的,按其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
13.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技术、设计)中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300万、10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80万、30万元。
14.支持企业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每年择优确定不超过5个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重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经费补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给予配套,未获得经费补助的,每项补助10万元。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鉴定验收的工业新产品,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为世界500强企业提供关键配套产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5.支持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每年从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技术开发费支出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中选择不超过10个的项目予以支持,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设立科技进步奖。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国家级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其他单位减半奖励)。
17.鼓励专利申请、实施与保护。对获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国外职务发明专利,按其属性分别给予每件不超过2万元、5万元的奖励。每年征集确定不超过10个发明和优秀实用新型专利的产业化项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对企业开展专利维权成功的,按其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8.培育专利优势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三、开放型经济政策
19.发挥外贸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对当年自营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2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集团),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出口额在2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含)—2亿美元、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的外贸流通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0.推进出口企业转型升级。对获得商务部、省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当年取得境外注册商标证的企业给予每个商标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出口企业在本年度内完成CE/GS/UL/ROHS/CSA/EMC等6项国际认证并取得证书的,按认证费及检测检验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首次通过SA8000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
21.支持企业参展。对列入区重点参展计划的国内展会,按5000元/标摊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其特装费支出,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列入区重点参展计划的境外展会,按3万元/标摊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其特装费支出,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参加境外展览活动的企业,按2万元/标摊的标准补助工作经费,单个企业每次工作经费补助不超过6万元。
22.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保。对区级及以上出口名牌企业、市“双百”企业和区外贸龙头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支付出口信保保费的50%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40%给予补助;对出口企业在“中信保”发生的客户资信调查费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保费、资信调查费年最高补助额分别不超过30万元、3万元。
23.优化对外贸易环境。支持企业应对国外“两反一保”,按其参加应诉、抗辩的律师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单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对在余杭海关申报出口业务的本地企业,按8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补助(拼箱不计),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AA类企业称号管理资格的企业奖励5万元。
24.鼓励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对当年经批准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的企业,奖励3万元人民币;设立境外贸易公司的企业,奖励5万元人民币。
25.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对新设立境外生产企业、研发机构以及资源开发投资企业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当年中方实际出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并购项目,1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1万美元再奖励1000元人民币;其他项目,1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1万美元再奖励500元人民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境外增资项目参照新批项目标准执行。
26.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承包工程业务。对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业务的企业,按其实际完成营业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三)积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
27.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来我区投资落户。对首次购买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结合税收贡献,按其购房金额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资助资金在三年内分期到位。
对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结合税收贡献,按其年房屋租金给予不超过60%的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28.鼓励企业扩大服务外包规模。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三年内逐年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80%、70%、60%给予奖励。
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对含嵌入式软件产品出口的机械、电子等其他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在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每10元人民币业务收入奖励0.03元人民币。
四、现代服务业经济政策
29.大力支持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业研发项目,按其实际研发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信息服务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3%—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通过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3级、2级、1级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按认证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列入中国软件业百强、浙江省软件业十强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30.提升商贸物流企业。对利用现有厂房或闲置厂房从事物流业务的物流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技术与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被认定为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物流基地)的,奖励10万元。
对成功创建浙江省星级市场、文明示范农贸市场、绿色农贸市场和5A、4A、3A物流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31.培育特色街区。对成功创建专业特色街的创建主体,奖励50—100万元。
32.支持旅游景区规划建设。对新评定为3A级及以上的景区,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并按景区规划编制经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列入区级及以上旅游发展项目年度计划的景区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投资额在3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资助5万元。
33.培育旅游企业。对新评定为3A级(三星级)及以上的旅游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百强”、省级“百强”的旅游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示范点、浙江省旅游强镇、特色旅游村、特色经营户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资助十大特色潜力产业建设项目。
34.大力开拓旅游市场。对旅行社组织区外团队来余杭收费景区(点)旅游的,按旅行社年度送客量给予奖励,500—2000人次部分、2000—5000人次部分、5000人次以上部分,分别按3元/人次、5元/人次、8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在余杭区旅游星级饭店住宿的,按上述送客量区间,再分别按10元/人次、13元/人次、15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旅行社每组织一次旅游包机(120人以上)、旅游专列(500人以上)、旅游包车(600人以上)的旅游团队来我区旅游的(游览2个景区以上,并住宿一晚以上),奖励5万元。
对单次会议饭店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会议级别奖励引进饭店:国家级(部、委、办、局)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议,按营业额的6%给予奖励;省部级主办的省部级会议、全国性协会(学会、商会)主办的跨区域行业性会议,按营业额的4%给予奖励;区外企业主办的行业性会议、省级协会(学会、商会)主办的跨区域行业性会议,按营业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饭店全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旅游饭店(星级)引进境外游客来余杭住宿的,按5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旅游咨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经考核合格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35.支持文创产业重点项目。支持设计服务、信息服务(数字内容)、艺术品、影视传媒、创意旅游、教育培训、文化会展、创意生活等行业的重点项目建设,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36.培育发展影视动漫产业。对电影首轮票房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出品方10万元、50万元,原创三维电影加倍奖励。在央视一套、央视其他频道及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剧,分别按每集6万元、5万元、2万元的标准奖励出品方。在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中央台(及上星频道)、省市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原创电视动画片的,分别按每分钟1500元、1000元、500元的标准奖励出品方,其他时段播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我区有较好宣传推广作用或获奖的影视动漫作品,奖励出品方10万元—200万元。对正式应用于手机平台的原创动漫影视游戏作品,奖励出品方15万元。按照发行量、销售额对原创影视动漫作品给予一定奖励。
37.鼓励中介服务企业入驻集聚区。对中介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引进的余杭区外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年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含)的,三年内逐年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40%、30%给予奖励。
38.发展楼宇经济。在各镇、街道申报的基础上,每年认定一批重点楼宇给予政策扶持。对入驻重点楼宇的年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三年内逐年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80%、70%、60%给予奖励。对招商入驻率达到70%以上、税收(不含房地产企业)首次超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重点楼宇,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更新改造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的重点楼宇,根据建筑面积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立体车库按3000元/车位的.标准给予资助。
39.发展总部经济。对年实缴税收300万元以上、未获得土地资源配置的新引进总部企业,三年内逐年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80%、70%、60%给予奖励(与楼宇经济政策不重复奖励);对获得区内土地资源配置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减半执行上述奖励;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其实缴税收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地方留存给予50%的奖励。
对生产基地外迁、总部仍驻留在区内的本地企业,按照实缴税收超额累进方式予以奖励。企业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下部分,按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5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60%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按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70%给予奖励;2000万元以上(含)部分,按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
新购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总部企业,结合税收贡献,按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在三年内分期到位。
五、金融政策
40.培育上市企业。对经认定的区上市培育企业,在完成上市改制时,按因上市改制而缴纳的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对列入上市培育计划的企业,改制成股份制公司后奖励50万元;在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奖励100万元,其中部分可用于奖励企业上市工作推进团队。
企业从完成股改当年起至上市,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环比增长部分的地方留存奖励给企业,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奖励资金在企业上市后一次性兑现。
对境内外成功上市并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余杭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41.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12年安排1亿元资金(今后按实际运作情况逐年增加),用于扶持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初创期企业。
42.鼓励发展股权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区投资给予一定的投资奖励。对在我区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在我区缴纳税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当年起,三年内逐年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给予70%、60%、50%的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及企业分红个人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43.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投放的涉农贷款、弱势群体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给予不超过2.5%的贷款风险补偿;根据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实际利率超过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利差部分给予补助。对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年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总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4.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引导担保公司加大中小企业扶持,对年日均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注册资金2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其担保放大倍率,按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给予不超过1.8%的风险补偿,单个担保机构享受年度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综合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综合担保费率差额的50%。
区财政每年安排40万元专项用于担保机构的考核奖励。
45.实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企业贷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发放贷款的,以上年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企业贷款月均余额为基数,按当年净增额的0.2%给予补偿;对向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发放贷款的,按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给予1∶1配套。
46.优化还贷周转应急资金制度。确保1亿元的还贷周转应急资金,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六、公共平台政策
47.鼓励多主体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对行业研发设计中心、检验检测平台、科技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投资额的20%、土建投资额(土地价款除外)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分别奖励300万、100万和30万元。对国家级孵化器,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
对认定的区级文创园区(基地)、电子商务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48.支持孵化企业发展。对在科技孵化器内的孵化企业,全额奖励实缴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并给予房租优惠。对毕业企业,按产业化规模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49. 支持行业协会重大活动。对行业协会以整合行业技术、信息、人才等资源、抢占行业制高点为目的,围绕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品牌提升、产学研合作等举办的各类重大活动,按活动直接经费的50%给予补助,单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0.表彰奖励优秀企业(企业家)。根据企业销售收入、税收贡献和增幅、产业导向、科技创新、资产质量、履行社会责任等指标综合评定,择机评选一批优秀企业进行表彰,并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投资人)进行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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