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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创业扶持政策
为更好地培育和加快推进我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就要实施相关政策,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产业创业扶持政策,欢迎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文化产业创业扶持政策 1
适用对象
在本区依法从事影视产业的企业单位。
影视产业是指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创作、策划、设计、营销、发行、后产品开发、设备技术服务、影视场馆建设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
影视企业包括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发行公司;影视工作室;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制作公司;影视器材租赁公司;演员经纪公司;影视培训公司;剧本创作公司;影视基地及影视相关配套企业等。
按投资规模进行扶持
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收资本总额2%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按地方财政贡献进行扶持
本区影视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可享受财政扶持,以企业对区级实际财力贡献为标准,前4年内按100%、后6年按80%给予扶持。
对年区级实际财力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影视企业,一次性给予贡献额6%的扶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
本区影视企业的专业人才或影视工作室(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按照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前4年内全额给予扶持,后6年按80%给予扶持。
鼓励影视企业在我区长期经营
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入驻我区的影视产业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持续经营五年以上的',经区文化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办公室认定,给予其3年一定面积的工作室租金全额补助或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对总部设在我区的影视企业用于影视文化产业项目的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影视企业通过本区担保机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给予担保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经批准,对参加国家级影视文化产业节会或国际知名影视展会的影视企业,经审核,给予展位费50%的财政扶持,每次不超过10万元。
鼓励剧组到我区取景拍摄影视作品
对落户我区的影视企业在临淄取景拍摄电影(含网络大电影)、电视剧(含网络剧)给予吃住行的补助。
按照剧组主要演职人员(不含临时演员)实际人数、拍摄天数给予每人每天食宿补贴50元。
给予剧组主创人员(导演、制片人、男女一号演员)往返交通费用50%的补贴,一部作品往返交通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鼓励多出优秀影视作品
对落户我区的影视企业作为项目第一出品方的获奖影视作品,给予财政扶持。
对反映临淄题材的电视或电影创作企业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扶持,获得国家级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
对在中央电视台一套、中央电视台八套黄金时间首播的电视连续剧的电视创作企业,且单部作品开票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影视作品,分别给予每集8万元、6万元的扶持,在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4万元、2万元的扶持;对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播或在收视率排名前六名的省级重点卫视首播的,给予每集3万元的扶持,扶持上限不超过200万。
对在中央电视台首播动漫影视原创作品的电视或电影创作企业,且单部作品开票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影视作品,按1000元每分钟的标准给予扶持,扶持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收视率排名前六名的省级重点卫视首播动漫影视原创作品的电视或电影创作企业,且单部作品开票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影视作品,按每分钟6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扶持上限不超过50万元。
对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首播的单部作品开票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广播剧原创作品,按每分钟1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扶持上限不超过50万元。
电影作品在国内主要院线影院首播,单部作品开票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票房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影视作品,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
文化产业创业扶持政策 2
第一章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补助
第一条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扶持,申报时项目整体进度需不低于50%,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新招商引进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均不含土地费用)的创新性、引导性、示范带动效应较强的产业融合类项目,按照预计总投资、当年投资额、建设进度和纳税情况等指标,择优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对具有重大示范作用和产业拉动作用、对我区文化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突出影响和意义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给予补助,扶持额度最高1000万元。
第二章文化企业引进培育
第二条对新办文化企业且当年或次年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从当年或次年起3年内,第一年按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两年按70%给予扶持。
第三条首次列统的规上限上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列统的实体企业,开票额超过升规线的,按超过升规线部分的1‰给予奖励;已列统的实体企业,开票额超过企业入规历史最高开票额的,按超出历史最高额部分的1‰予以奖励;产业链制造业实体企业当年开票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支持在库重点文化企业转型发展,对符合产业发展扶持方向的文化企业实施关键技术设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重点文创产品研发和服务出口等,取得明显成效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扶持,最高50万元。
第五条对新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给予100万元扶持;对新获评江苏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江苏省民营文化企业30强的,给予50万元扶持;对新获评南京市重点文化科技企业、南京市文化企业30强、南京市文化产业金梧桐奖、南京都市圈最具投资价值文化企业30强的,给予10万元扶持。
第六条支持文化企业对外发展、引进国内外优质资源,参加“南京融交会”“长三角文博会”等境内外重要展会,给予展位费50%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万元。
第三章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第七条优先扶持“文化+科技”“文化+创意”类孵化、加速及研发项目、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产业示范空间等公共技术平台项目。文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按照投资额、建设进度、运营(孵化)情况等指标,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扶持,最高5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扶持,重点用于园区管理服务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引进与园区产业定位相符的规上企业,每新增1家给予1万元扶持。
第四章文化人才引进扶持
第八条文化事业单位引进国家级文化名家,给予30万元的扶持;引进省级文化名人,给予20万元的扶持;引进市级文化名人及领军型文化人才,给予10万元的扶持。文化企业引进文化人才扶持政策参照《关于建设人才创新创业新高地的若干措施》(函通字〔20xx〕41号)执行。
第五章地方特色文化扶持
第九条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扶持,其中40%资金可用于扶持传承人个人,60%资金需用于非遗项目保护和传承。
第十条对社会机构举办的具有高淳特色的全区性文化活动、民俗展演、非遗展示等,按照活动经费决算的30%予以补贴,单次活动最高补贴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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