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创业优惠政策介绍

时间:2024-10-28 21:56:55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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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创业优惠政策介绍

  放宽创业准入和落实税费优惠。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政策;落实免除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等部委《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实施创业补助。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新创办创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经营满1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高校毕业生新创办企业或个体经营带动3-5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助;5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3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鼓励高校毕业生新业态创业。高校毕业生在网络平台创业及创办电子商务服务业、物流快递业和服务外包产业等公司或机构的,首次创业满1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创业补助。若招用高校毕业生员工10人、30人、50人超过一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5万、10万、20万的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补助。

  鼓励农民投资创业。鼓励农民以合作、入股等多种方式投资创业,依托商贸、旅游、餐饮、休闲文化等服务产业开展创业投资,或兴办、参与农村社区生产、生活、购物、连锁配送等服务业以及电子商务业、来料加工等外包业。失地农民创业带动3人以上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助。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高校毕业生及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在网络平台创业及创办电子商务服务业、物流快递业、服务外包产业的)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全额贷款贴息补助;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贷款贴息补助,其他的给予50%贷款贴息补助。2名以上上述人员设立合伙企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贴息期均不超过3年。鼓励金融机构为无固定资产、无法提供合适担保对象的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信用贷款。

  推进创业平台建设。鼓励镇(街道)、企业及社会机构创办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义乌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满1周年时,按每入驻1个创业企业5000元与每吸纳1人就业200元的总数之和给予举办方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高校毕业生进园创办企业且经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场地年租金30%的场租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园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加强创业载体建设。依托高等院校创办“义乌市创业学院”,每年给予创业学院2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学院每培训1名大学生并取得创业证书的,给予创业学院1000元补助;成功在义落地创业的,再给予学院1000元补助。鼓励企业及社会机构到高校建立“大学生义乌电子商务创业体验馆”,正常运行1周年以上的,给予企业或社会机构3万元的建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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