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创业贷款政策解读

时间:2024-10-08 04:11:05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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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创业贷款政策解读

  创业是一个人发现了一个商机并加以实际行动转化为具体的社会形态,获得利益,实现价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青岛创业贷款政策解读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欢迎大家的阅读参考。

  一、创业补贴

  (一)申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人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二)申领条件

  1、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且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其中,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创业者,申领补贴时须正常经营满2年。

  2、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扶持期限

  创业补贴标准按每人5000元一次性发放。扶持期限为2年,纳入就业管理。对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

  (四)申领程序

  申领创业补贴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五)所需材料

  申领补贴人员应填写《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

  3、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一)申领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含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领1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二)申领条件

  1、小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1年以上。

  2、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就业1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其中,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创业者和招用人员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通过所创办企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第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能力。通过金融机构支付工资包括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或网银代发、转账和汇款等支付形式,并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下同)。

  3、申领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是指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工商注册登记,并经注册地所在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申领程序

  申领创业补贴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四)所需材料

  申领补贴人员应填写《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4、申领补贴月份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申领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创造岗位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1、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且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创造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3、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申领程序

  申领补贴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四)所需材料

  申领岗位补贴的单位填写《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花名册》,其中招用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领补贴月份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申请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后,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校生和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须为营业执照注册人;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须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创业时间以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间为准且未申请过小额担保贷款(二次贷款除外)。

  申请人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贷款额度

  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会同担保机构根据贷款人从事行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人数、项目评估和反担保等情况确定。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1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2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吸纳就业人员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为准。

  正常经营、无不良信贷记录、初次贷款期间内按规定带动就业的创业成功者,在还清贷款后3年内可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二次贷款额度按上述规定执行,其中,吸纳就业人数为新增就业人数。

  (四)贷款期限

  首次及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分别不超过2年。对贷款期限不足两年的,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给予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

  (五)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

  (六)还款方式

  小额担保贷款还款采取前12个月按月付息、后12个月按月还本付息的方式。其中,一年期以内贷款可以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还款。

  (七)申领程序

  申请人通过人社部门的资格审查、经办银行的现场核贷、担保机构的反担保审查,签订《反担保合同》和《个人借款合同》,办理担保手续后,可以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市)的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或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市)的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八)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填写《青岛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证件);残疾人提供《残疾证》;随军家属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或《学生证》、《报到证》。

  3、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原件。

  4、营业执照注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

  5、反担保证明。

  申报材料需用A4纸一式复印4份。提供原件,递交复印件(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户口本需复印首页、索引、卡片),其他证件需复印完整,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本人。

  (九)贴息范围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首次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不属于微利项目的,由借款人按照与经办银行的约定自行支付利息。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房地产、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各类经营项目,经营项目以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为准。

  五、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手续

  (一)需提交反担保证明:

  1、房屋抵押担保

  房权人及配偶、房屋共有人及配偶提供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明(正反两面);

  ②户口本(首页、索引、单页);

  ③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未办理婚姻登记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人民法院判决书、其他证明);

  ④房产证。

  以上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三份。

  2、保证人担保

  保证人及配偶提供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明(正反两面);

  ②户口本(首页、索引、单页);

  ③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未办理婚姻登记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人民法院判决书、其他证明);

  ④《收入证明》。

  以上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三份。

  (二)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

  申请人需持以上完备材料及《青岛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档案》到市创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反担保。核查借款人提供的反担保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准确。对未通过审查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核反担保资格

  保证人担保。反担保保证人为本市户籍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具有本市户籍企业在职人员,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需达到5000元以上;反担保保证人年龄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

  房屋抵押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房屋房产证位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抵押的房产要求产权清晰,未处于抵押期内或未拆迁冻结,并征得房屋产权人以及同住人同意。

  3、与申请人预约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或《反担保抵押合同》的日期

  4、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

  房屋抵押担保方式

  到场人员:①借款人及配偶;②房权人及配偶、房屋共有人及配偶。

  携带资料:①借款人本人及配偶需带身份证、结婚证明及黑色签字笔;②房权人及配偶本人需带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结婚证明、黑色签字笔。

  保证人担保方式

  到场人员:①借款人及配偶;②保证人及配偶

  携带资料:①保证人及配偶需带身份证,结婚证、黑色签字笔;②借款人本人及配偶需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黑色签字笔。

  注:借款人及其相关的房权人或者保证人是单身的,签订合同时需提供有效期为15天内单身证明。

  六、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申领范围和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列人员,可享受自主创业税收减免。

  ①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②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③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教育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城乡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减免。

  ①商贸企业;

  ②服务型企业中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代理业(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介绍服务等)、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仅指不动产租赁)、其他服务业(包括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镌刻、化验、录音、录像、测绘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④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⑤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补贴标准和扶持期限

  1、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在期限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9600 元执行。

  2、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5200 元执行。

  3、税收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领程序

  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

  (四)办理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应提供哪些材料?

  个体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企业实体从业人员花名册》;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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