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政策名称: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
凡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补贴标准:
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
补贴期限:
不超过3年(贫困县全额贴息。其余地区第1年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人。
资金渠道: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地方财政分担的部分,省对财政直管县分担80%,对设区市本级、非财政直管县分担60%。设区市与非财政直管县的分担比例由设区市确定,原则上设区市级财政分担比例应占该市财政负担金额总额的50%以上
依据文件:
银发[2016]202号、 财金[2016]85号 、银石发[2017]69号 、冀政发[20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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