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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鼓励全民自主创业 新系列优惠政策解读
免收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行政事业性收费;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的新开办企业免3年营业税;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如果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近日,自治区政府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复员军人、留学人员进行自主创业。
大中专毕业生
从事个体经营免收行政事业费
据了解,今年,自治区政府从中央转移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大学生创业和就业。对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当地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可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可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留学人员
来桂创办企业注册资本金有优惠
留学人员来广西创办企业的,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此外,留学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可向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资助的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同级财政将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匹配。
军转干部
首次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营业税
针对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自治区规定,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如果是首次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待遇。
而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也可享受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返乡农民工
初创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补助
今年,自治区政府设立10亿元资金,专门用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自治区鼓励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纪活动的农民进行工商登记,将免收农民的各项工商登记费用,并免去申办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手续。针对初次创业的返乡农民工,全额补助其在进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时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并初次创业成功(有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自治区将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返乡农民工参与修建小型农田水利、村屯道路、植树造林等基础设施建设,将能得到每天50元的工资性补助。
此外,2012年12月31日前,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事代养动物、代种植物、林木养护、林木砍伐和病虫害防治等劳务的返乡农民工所取得的收入,自治区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自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悉,水库移民和被征地农民同样也能够享受到以上的优惠政策。
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人数达标企业可免3年营业税
企业方面,发展与千亿元产业配套的创业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自治区将为该企业优先解决项目用地,优先该企业进入园区,同时优先给予资金扶持。此外,在每年新增工业用地指标中,自治区还将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确保千亿元产业及配套项目用地需求。在同等条件下,财政扶持资金也会优先安排给千亿元产业及其配套的创业项目。千亿元产业及其配套的创业项目要求进入园区的,可享受适当降低量化准入条件(如注册资金等)、减少申报材料的优惠政策。
同时,对符合《通知》有关规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单笔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此外,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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