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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生创业可享受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发《关于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意见》,完善大学生创业政策扶持体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市政府办公厅本月26日发出《关于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意见(渝办发200972)》(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除了优惠税收外,还将设立创业专项资金,并建立大学生自主创业教育服务体系。
政策扶持
高校每年安排经费扶持
《意见》指出,在完善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扶持体系方面,首先要设立创业专项资金,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高校每年都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
税收优惠方面,对创业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且经调查核实无应纳税所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重庆大学生自主创业所创办的企业,凡符合有关优惠条件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农林牧渔、节能环保方面的税收优惠。各项优惠政策有重叠的,则按最优的一项执行。
收费减免方面,大学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学生证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可享受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06〕45号)规定的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工商部门优先受理其注册登记申请、优先办理并简化登记手续。
同时,加大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要向大学生倾斜,并在适当的时候单独设立大学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大学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中,设立1亿元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基金,大学生毕业3个月后可申请5万~8万的小额贷款,并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全额贴息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方面。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把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
创业教育
帮创业失败者重新创业
在政策扶持的同时,《意见》提出也要建立大学生自主创业教育服务体系,除了开展创业教育、加强创业技能培训外,还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成立重庆市大学生自主创业服务中心,帮助大学生创业者将科技发明、专利转化为创业项目。对于创业失败者也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重新创业。
同时,我市还将培育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结合本地工业园区实际,建立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以免费或优惠价租赁的方式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孵化平台。
高校也将通过多种形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办公场地、人才引进、项目推荐、财税法律咨询、物业服务等配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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