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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穗地税发[2002]310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29号)的规定: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或报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时申报或报送的“特殊困难”是指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因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而未处理完毕有关账务,不能计算应纳税额的。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办理延期申报或报送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WS026)(一式三份);
3.申请延期申报的书面报告;
4.地方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最近一期的纳税申报表。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
(一)在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期限届满后提出的;
(二)同一项纳税申报,同意延期申报或报送的期限已有(或累计已有)三个月的;
(三)不能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对不予受理的延期申报或报送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记录备案,将申请资料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说明不受理原因。对经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填写《涉税文书受理回执》(一份)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时,对申请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应将其原件退还申请人。
四、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五、延期申报或报送申请受理并审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凭《受理回执》领取延期申报批件。
六、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或报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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