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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穗地税发[2002]310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29号)的规定,纳税人须按照以下要求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是指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上述第(二)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二、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按要求填列并附送以下资料:
必选: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四份;
2.《申请报告》;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当期的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5.《当期末银行对帐单、应付职工工资的总帐及明细帐、列支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费用帐、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报告》。
多选一:
1.《灾情报告》;
2.《事故证明》;
3.《在省直属税务分局办理退库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同意延期缴纳税款:
(一)逾期税款;
(二)经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发现的应补缴税款;
(三)批准延期期限已到的税款;
(四)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能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情况。
四、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209号)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由区局初审后直接报省局审批,并按季度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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