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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征缴范围、征缴比例
参保人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是按上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确定其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
自2007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规定改为: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各险种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最新公布的为准。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省、市统计局公布。
一、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征缴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养老保险的征缴比例:参加本市(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四个独立统筹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自2007年7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分别为20%和8%,合计28%(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其中: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自然人注资总额超过资本总额50%以上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费的费率可分别按12%和8%,合计20%(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范围、征缴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范围是: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8% 缴纳,个人按 2% 缴纳;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由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7.5% 缴纳。
三、住院保险的征缴范围、征缴比例
(一)住院保险的征缴范围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符合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龄范围的下列人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符合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龄范围、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等。
(二)征缴比例:按缴费基数的4%缴纳。
四、重大疾病补助金的征缴范围、征缴金额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由单位缴纳,目前标准为5元/人•月,个人不缴费。
五、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征缴比例
补充医疗保险费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人员(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参保单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自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且应当以全体在职人员为整体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
参保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单位负担,也可以经参保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约定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比例;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统一缴交,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六、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征缴比例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缴费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1% 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15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参加广州市(含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失业保险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由3%整体下调为0.3%。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2%下调为0.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1%下调为0.1%。调整时间暂定为一年。
七、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征缴比例
工伤保险征缴范围:1、广州市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2、在建筑施工和矿山行业工作的农村户口职工,在新参保和续保时,可以选择只参加工伤保险,暂不参加其他险种。
缴费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5%-1.5%缴纳(每年七月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八、生育保险的征缴范围、征缴比例
生育保险的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征缴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缴费基数的0.85%缴纳,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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