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
2.征税项目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800元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
级 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 5% | 0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800元
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除了可以按月减除费用800元以外,还有附加减除费用(现行标准为每月3
2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与其收入相关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与其收入相关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
级 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 | 5% | 0 |
2 |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 10% | 250 |
3 |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20% | 1250 |
4 |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4250 |
5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35% | 6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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