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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换证
办理时限:
税务登记证件每3年更换一次,具体办理时限届时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在市级报刊上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纳税人。
申办对象资格: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及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各种单位和个人。
申办材料: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格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书、社会团体证书以及其他批准单位设立的证书、文件、证明;
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和IC卡;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证明;
5)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合伙人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6)基本帐户开户行、纳税专户开户行以及其他开户行的证件、证明;
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9)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10)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指行政事业单位);
11)分支机构在办理换证时,必须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件;
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予以换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办理程序: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格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予以换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收费标准 换发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件每套各收人民币50元整。
(2)收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行(1997)第136号、沪财综(1997)第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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