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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核算
记账核算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核算;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真实、序时逐笔记账核算;纳税人所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会计核算,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账簿保管
(一)会计人员在年度结束后,应将各种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归档保管。
(二)纳税人的账簿(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会计凭证、报表和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纳税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保存十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三)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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