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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罚息列支问题
利息、罚息列支问题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所谓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包括长、中、短期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
(摘自《所得税条例及细则》)
(2)、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许扣除。(国税发[1994]132号)
(3)、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属于购建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但其利息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纳税时进行调整。
(摘自[94]财工字号2号)
(4)罚息列支问题。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国税发[1997]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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